农村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安排用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村公路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饮水安全、沼气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种植业、养殖业项目资金;扶贫、救济、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危房改造资金;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资金;“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用于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事业发展的资金等。
笔者在农村审计工作中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着使用不及时、挤占挪用、项目建设不规范、虚报冒领、新增债务等违规违纪问题,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下面,笔者通过案例,结合审计依据,分析农村专项资金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专项资金使用不及时
【案例1】在对某村进行审计时,发现一笔2万元的救灾款在村级账户上滞留一年之久,截至当年年末仍未使用。
救灾款是向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灾民发放的专项资金,需要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将发放花名册张榜公示,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有关“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规定,责令该村立即改正,及时使用专项资金。
笔者在审计时发现,一些村年末或多或少存在专项资金不及时使用的情况。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使用资金,避免资金闲置、滞留。相关监督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资金规定使用的村级组织,除收回资金外,还要对相关人员给予责任追究,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完整,使国家投放的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挤占挪用专项款
【案例2】某村截留2017、2018年救灾款共3万元,用于村集体的日常经费开支,甚至将部分专项救灾款以福利形式进行发放。
如果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有关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有关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规定,责令该村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截留、挪用的专项资金。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扰乱国家经济调控的行为,必须追究其责任。
一些村干部缺少法律和监督意识,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导致隐藏的风险较大。所以必须增强村干部法治意识,学习有关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其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避免违规的行为发生,减少相关风险。
三、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不规范
【案例3】2019年,山西吕梁市某村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某工程队人饮工程款30万元,工程结算未经审核。
上述行为违反了吕梁市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的规定。责令该村进行改正。
【案例4】某村2017年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村内公路,总投资220万元,应招标而未招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规定。
【案例5】某村2019年使用专项资金建设文化广场,会议记录时间为2019年3月10日,经查实为事后会议记录,事前未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工程预算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签订合同时间为2018年5月7日,经查实为先签合同后做预算。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二章第七条“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的规定。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项目投资及村集体经济实力,经有关会议民主决策,纳入年初预算范围。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村级建设项目较多。在审计检查中,笔者发现村级财务普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情况如下:一是项目未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二是未办理手续先进行施工。三是基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审计而报账。四是专款未实行专账管理、规范核算。五是执行财政专项后形成的资产未按有关规定管理。
四、虚报冒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
【案例6】2018年,某乡镇有20户家庭通过虚报家庭收入、住房等,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01万元,其中某村11户、资金1.6万元;某村3户、资金2.4万元;某村2户、资金1.81万元;某村4户、资金3.2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补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规定,该县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清理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追回多领取的补助资金。
针对20户上报资料不实、领取危房改造补助问题,涉及乡镇已取消了尚未发放资金的30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追回了20户已领取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01万元;涉事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笔者在审计中发现,有些村申报发放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危房改造等惠农补贴资金时审核把关不严,未全面核实到户,造成一些村民“钻空子”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甚至有的乡镇、村干部与村民串通一气套取国家惠农补贴。
五、专项补助资金不足引发新增债务
【案例7】某村进行美丽乡村项目建设,总投资100万元,其中财政奖补50万元,剩余50万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工程项目验收完工,村干部进行报账处理,因村集体经济实力有限,剩余自筹资金直接进行挂账处理,造成大额债务产生。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三章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的规定。
笔者在审计中发现,一些村承担美丽乡村等政策性任务,不顾自身经济实力,盲目投入,造成资金巨大缺口,进而形成债务。在农村公益性项目建设中,一些村举债进行。对于擅自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的村干部,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作者单位:山西省孝义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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