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发展情况简析 ——以江苏省睢宁县为例
时间:2024-11-29 11:27:28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作者:张志刚 字号:【

  近年来,江苏省睢宁县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积极探索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激发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一方面,政策鼓励发展。在国家政策层面,《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第一款明确,“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提出,“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在省级政策层面,《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等,以及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要职业的农业从业人员,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符合规定的,可以以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条款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依据。

  另一方面,发展成效明显。从睢宁县各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成功案例来看,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生命力,能够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具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功效。一是有效破解土地碎片化问题,为实现规模经营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农产品。三是促进农业生产要素集聚,助推了精准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带动农民致富、集体增收。五是转变了广大干群及农户经营理念。六是拓宽了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来源渠道,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七是拓展了基层经济组织党组织的党建工作。

  但仍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农户参与程度有待加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由村党支部作为发起人,村集体出资多数占大头,由于部分农民具有看盈不看亏的心理,除土地经营权外,其他方面的出资较少,多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村集体出资为全资或占大多数,成员股、资金股的区分不够清楚,农户参与度不够或只是名义上的土地入股,没有真正参与生产经营,加之成立时发起人多为村“两委”成员,随着他们职务的变更或离职,随意退社的现象屡见不鲜,为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隐患。

  收益分配方案有待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些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收益方案很难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农户用土地经营权入股与合作社之间并不存在交易量(额),根本不存在合作社初次分配。实践中,初次分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60%的分红归属问题存在争端,多数地方做法是直接作为上交收益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另外可分配盈余40%以内的部分再按照股份份额分配给农户或其他入股者。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形式,需要进一步完善收益分配方案。

  内外部监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当前睢宁县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管理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内外监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从世界合作社发展历史来看,不管是欧美模式,还是日韩模式都很注重审计工作。现阶段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为了避免走“吃大锅饭、效率低”老路,建议参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法对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进行经常性审计。

  风险防范机制有待完善。一是在土地流转监控方面,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这一条款对于保障农户基本利益不受损,维护社会基本稳定至关重要。实践过程中基层还存在风险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尚未建立完善的风险保障机制。二是在产权交易方面,依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相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受委托管理的资源资产、集体全资或控股的各类市场主体资产,财政投入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流转交易等,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从实践来看,当前睢宁县部分地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尚不成熟,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交易,其交易的数量及金额还不够多,有待加强。

责任编辑:段伊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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