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推动其健康运行和有序发展,必然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合作社生产运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目前,通过调研发现,黑龙江省少部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基础还较为薄弱。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对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有一定帮助。
一、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黑龙江省调研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时,发现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合作社资金缺乏,主要体现在筹资渠道狭窄等。二是资金管理缺乏监管机制,主要体现在股金管理存在隐患、没有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等。三是盈余分配不够合理。主要体现在,有的合作社只给入股成员分红,而不是按交易量(额)返还,或者以股金分红代替交易量(额)返还,存在分配多样化、不规范等问题。四是公积金量化方法简单。主要体现在,有的合作社单纯以成员平均的办法量化,或采用按交易量(额)标准量化,或采用按成员出资为标准进行量化。五是内部会计控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不力、民主治理结构不齐全、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等。
二、完善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合理配置项目资金。农民合作社筹资途径有自筹资金、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申请项目资金等。但是,筹资管理必须注意资本结构的合理安排,以保证合作社的财务既有稳定性又有灵活性,同时,筹资管理还必须注重成本的控制,以达到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均衡。
强化资金监管力度。强化农民合作社资产统计与产权登记管理,以防止农民合作社资产流失;盘活闲置资产,确保农民合作社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合作社资产评估监督制度和审计制度,积极发挥合作社内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强对各项资金和各项资产的审计监督,特别要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国家补助资金切实给合作社发展带来实效。
规范盈余分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就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执行。在分配顺序上,可分配盈余首先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然后将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种分配方法,体现了农民合作社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按股份分配为辅的原则。
合理量化成员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农民合作社取得的公积金应归全体有出资的成员和有业务交易量的成员共同享有。要实行严格明确的份额量化方法,关键在于界定确认成员对农民合作社经营积累的法定享有份额,而不是对成员经济利益的直接分配。应依据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合理确定成员出资额和交易量(额)两者各占的比例权重,计算确定成员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然后进行合理量化。唯有如此,才能既调动成员出资的积极性,又调动成员与农民合作社增加业务交易量,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探索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农民合作社实施管理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与合作社的管理理念相协调,以更好地支持合作社发展。合作社每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不能由一个人包办到底,由几个不同职能的人或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确保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有利于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会计凭证按规定的程序传递,由规定的责任人签章,归档备查,以防止违纪事项发生。应建立复核与核对制度,实现及时纠错,确保各项会计制度的严格执行。此外,还需提升合作社财务的公开透明程度,将财务收支结果定期公布,接受成员质询,切实履行民主管理与成员监督机制。确保合作社会计控制的质量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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