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社会保险费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应付工资核算。笔者所在地一部分村干部工资由上级财政拨付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机关会计通过银行代发。由此也产生了村级对应付工资核算的不同账务处理,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与同行作一交流探讨。
一、当前三种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完全不在村级记账中体现,即认为代发资金未通过村级账户收支,不通过应付工资体现村干部工资实际发放情况,村级账目不体现该笔收支事项。
第二种情况:代发凭证在村级账目中列收列支,当年代发多少村账体现多少,啥时收到啥时记,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规范反映当年各月工资计提应付、未付情况。收到代发凭证时,只列收列支,不使用应付工资科目。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补助收入
第三种情况: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计提,但不当月计提,只在收到乡镇政府会计代发凭证时,代发多少一次性计提多少,不能全面反映当年各月工资应发未发情况。收到代发凭证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补助收入
二、对上述账务处理的分析
第一种情况表面上看合乎情理,但不核算应付工资,不能全面核算反映代发工资收支情况,不仅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也不符合《会计法》真实性完整性要求,会计的反映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第二种情况仍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无法反映当年村干部工资应发未发情况,村级账务会计核算收支也不全面。存在前述第一种情况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种情况虽使用应付工资科目计提、发放,但反映当年工资应发未发部分、村干考核奖励、创收绩效等,村级账务收支反映不全面,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科目核算要求。
三、对账务处理的探讨
综上分析,前述三种处理方法都不符合《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以下账务处理方式。
1. 计提时不论当月是否通过代发发放,均计提,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
—绩效
—创收奖励
贷:应付工资
2. 收到村干代发凭证,同时收到个税、代扣代缴款项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
贷:补助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 —个税内部往来
3. 年末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对乡镇政府当年工资代发应发、实发、未发情况。若应付工资年末科目余额小于当年实际尚未代发工资时,应及时调整会计处理,补提当年应付工资,如实反映当年未代发工资项目金额情况。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工资—计提差额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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