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4 12:02:22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作者:孟凡科 蔡卓
去年以来,河北省邢台市结合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回头看”和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农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笔者作为参与者之一,梳理出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村级财务管理中的问题,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做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几点浅见。
一、存在问题及案例分析
本次检查按照“双随机”的要求,每个县(市、区)随机选取两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随机选取1~2个村(社区)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案例分析如下。
(一)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主要是:原始凭证不合规或不完整;原始凭证审签不合规或没有审签;记账凭证没有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记账凭证没有装订或装订不合规;会计报表装订错误;报表日期填报错误等。
1. 某村电费支出均由个人垫付,报销后转个人卡,未使用公户结算电费,未附个人垫付电费单据。2022年2月16日第4号凭证,支付电费1950元,报销单据明细为:户号0542102620,电费单据为2022年2月11日开具的150元、200元发票两张。
注: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2. 某社区2022年1月13日第9号凭证,发放农户杂工工资22125元,村务用工记工表仅有记工员签字。
注:这不符合原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出台的《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
3. 某社区2022年6月份记账凭证无填制人、会计主管、村负责人等签章。
注:这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4. 某社区2022年第四季度记账凭证没有装订,7月份第二本凭证装订颠倒。
注:这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二)财务制度缺失或不健全
主要是:个别村(社区)没有相关财务制度;个别村(社区)财务制度内容不全;个别村(社区)财务制度过于简单,其中一个制度仅六行字。检查发现,有的村没有制定相关财务制度,有的村拿出来的是上级印发的制度,有的村制度设置不完善、内容制定不细致。
注:这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的规定。
(三)资产管理缺失或不到位
主要是:没有固定资产实物账;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固定资产应记未记;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等。
1. 某社区2022年5月11日第5号凭证,社区购买防疫物资9255元,后附领取单仅有部分明细,余下物资在社区办公室,社区未提供物资保管台账。
注:这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的规定。
2. 某村会计账簿及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余额2870275.78元,农村集体清产核资报表显示固定资产余额为3015084.99元。
注:这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账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账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的规定。
3. 某村2022年“一事一议”胡同硬化工程项目已按期完工,但村集体账簿未登记已形成的固定资产。
注:这不符合《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大牲畜、林木、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及其他劳动资料、文化设施、公益福利设施,单位价值三百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的规定。
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某社区固定资产原值余额6516958.11元,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注:这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的规定。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不规范
主要是:自筹资金未纳入村级财务管理;未提供表决会前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的书面资料;村民委员会决议上没有参加会议的村“两委”成员及村民代表签字等。
1. 某村2022年“一事一议”胡同硬化工程资金管理,自筹资金3600元,未纳入村级财务管理。
注:这不符合《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的规定。
2. 某村2022年“一事一议”胡同硬化工程未提供表决会前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无农户签字认可的书面资料。该项目2022年7月25日村民委员会决议上未附上参加会议的村“两委”成员及村民代表签字。
注:这不符合《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预案,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村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的规定。
(五)财务信息公开不规范
主要是:未公开相关财务信息;公开的财务信息看不清;公开的财务信息内容缺失等。
经2023年3月1日现场查看,未见某村村务公开栏公开财务相关资料,未按公开要求对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收益分配等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公开。
注:这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的规定。
(六)票据使用不合规
主要是:所使用的票据不合规;票据开具不规范等。
1. 某村2022年“一事一议”胡同硬化工程项目村委会收到的村民自筹款,开出的《河北省农村筹资酬劳专用收据》上没有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章。
注:这不符合《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并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筹劳专用收据”的规定。
2. 某村2022年1月28日第2号凭证,支付县里某保洁服务处路肩修复款4800元,后附发票服务名称为“劳务—路肩修复”,发票单位、数量、单价均未填写。
注: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规定。
(七)会计核算错误
主要是:会计科目使用错误;住宿费超标;福利费列支错误;违规领取补助;费用支出依据不充分等。
1. 某社区2022年7月12日第4号凭证,购入自动控制柜4600元,借记其他支出-经费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公积公益金。
注:这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规定。
2. 某社区2022年5月11日第4号凭证,报销邢台火车站信访值班5280元,发票显示住宿天数22天,单价240元,发票备注日期为2月20日—3月12日。
注:这不符合《邢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住宿费标准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到市辖县(市、区)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市级360元、县处级及以下人员210元限额标准执行”的规定。
3. 某社区2022年7月20日第2号凭证,支付农房保险576元,计入应付福利费—村民福利科目。
注:这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本科目(应付福利费)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县级财政补助2元,个人自缴2元”的规定。
4. 某社区2022年9月9日第7号凭证,支付2022年7月份绿化管理、公厕清洁管理费5140元,其中支付张某绿化管理费1350元,后附合同承包养护期限为2021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1日。
注: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八)合同管理不规范
主要是:协议内容不完整;合同到期未续签;未按协议约定收取租金;未按合同约定付费等。
1. 某社区2022年3月10日第4号凭证,发放征地户粮食款301203元,责任田征用补偿协议,甲方某社区委员会仅盖章,无负责人签字,补偿协议无日期。
注: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的规定。
2. 某社区2022年7月22日第21号凭证,收某公司土地租赁费(2015.11.1—2022.10.31)18200元,租赁年租金2600元,协议约定“每年1月份付清该年度租金”,未按协议约定时限收取租金。
注:这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3. 某社区2022年5月23日第25-1号凭证,支付造价咨询费22607元,后附合同约定服务期为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30日,约定支付方式为提供成果文件7日内支付所有费用,2020年5月13日,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
注:这不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的规定。
二、做好农村财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笔者就如何加强农村(社区)财务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教育培训。一是法律法规教育。组织纪检、财政、审计人员负责授课,通过梳理检查发现问题,用案例形式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高村干部和村级财务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到依法理财。二是强化业务培训。一方面通过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的培训和专项的业务指导,让村(社区)会计、出纳提升其专业技能,避免在工作中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与乡镇代理村(社区)记账的相关人员沟通,纠正“代理记账不负责任”的观念,切实履行会计监督的职责和义务。
(二)落实民主理财。村(社区)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民主理财人员在村(社区)级组织换届后进行调整,必须具备财会管理知识,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应根据业务量按月或按季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重要财务事项,随时发生、随时理财。同时,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应积极了解相关政策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坚决驳回不合法、不合理、不规范的经济事项。
(三)完善财务公开。全面公开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逐项逐笔公开征地补偿费、集体收益等;全程公开村级组织项目建设资金收支情况。村(社区)级组织要定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使用村民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及时、准确、完整公开财务信息。也可通过网络、电子屏等形式进行公开。要建立财务公开定期抽查制度,及时纠正财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漏洞。
(四)规范基础工作。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依法获取合规的原始凭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仔细编制记账凭证,据实登记会计账簿,月末、年末做好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的装订工作,依规加具封面。认真做好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全面、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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