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坚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鼓励各地积极拓展辅导员选聘渠道,丰富辅导服务工作内容,有效增强了辅导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为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规范履行职责,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日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要求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规程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是经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者聘任,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组织建设、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工作的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以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为主要任务,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
规程要求,各地应当根据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产业结构、地域分布等因素,科学设置辅导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合理确定辅导员数量。实行辅导员分类设置,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分专业、分产业设立辅导员岗位类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辅导服务。
规程明确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选聘范围,包括:农业农村等部门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人员;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农技员;从事农业农村经济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应当具备的履职能力,规程根据专业分工,进行了细化要求,共分为五大类。财务会计类: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基础知识,熟悉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记账软件;市场营销类:具备农产品流通、产品(服务)营销、电子商务等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超市场、平台企业、集团采购、单位社区等开展有效对接;质量标准类: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认证、品牌建设等标准和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绿色发展类:熟练掌握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业、土壤改良、旱作节水、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试验示范或者技术推广应用;信贷保险类:了解农业信贷保险相关产品及政策,熟悉惠农贷款、农业保险办理要点及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信贷保险产品。
在辅导员工作履职方面,规程分别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指出辅导员可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制度建设、规划发展、生产标准化、经营策略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可以专职或者兼职开展辅导服务工作,按照聘任岗位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规程还要求,辅导员采取定期走访、上门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辅导服务工作,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每季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并形成辅导服务工作记录。
规程明确,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载明辅导员基本信息、业务专长、产业领域、工作模式等。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分级管理,对聘任的辅导员颁发证书。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量化评价指标和标准,规范和加强辅导员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辅导员激励和约束机制。绩效评价可以采取专项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专项评价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专项任务委托事项,在委托协议终止前完成绩效评价。年度评价根据辅导员全年辅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
规程进一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对辅导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奖励制度,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评优评先活动。对辅导服务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可度高的辅导员予以表扬或者奖励。鼓励各地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采取购买服务、备案管理、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涉农服务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共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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