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出台的目的是为适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完善管理机制、保障其正常运营。结合基层实际,笔者认为《条例》关于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账目分设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并没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必须分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账务分设,能够划清集体财产界线,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但目前还有很多实际问题需要明确。如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建立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账目与村委会的账目如何设置?是分设还是合二为一?二者关系如何处理?核算的内容与对象是什么?这些都是困扰基层又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河南省焦作市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全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清资产、清资源、清合同”的“三清”整治运动,共计清收各类集体资金16767万元。但相关部门对全市清收上的集体陈欠资金放到哪个账户管理争执不下。目前一些乡镇政府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存在平调村级资金的现象,很多乡镇政府反对账目分设。乡镇财政部门坚持要求按照现行的“村财乡管”体制将清欠资金继续纳入财政所管理的村委会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鉴于支取无保障的乡镇财政管理现状,不愿交由乡镇财政部门管理。
焦作市部分村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将规范集体承包合同后增加的发包收入、清收欠款收入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还引起乡镇有关部门的干预,导致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不将本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金重新转入乡镇财政所管理的村委会账户。如修武县某村村委会账户存款3000多万元,但当村集体急需3000元开支时乡财政所却无力及时支付,对集体经营和集体经济发展造成了影响。
从“政经分开”的改革趋势看,村级事务管理将与村集体经济发展事务分离。村级事务管理由村委会负责,管理集体资源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任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由此来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的财务与村委会的财务账目应该分设。笔者认为,村委会账目主要核算村级转移支付用于公共服务事业的资金和村干部工资。集体收支、包括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的资金投入都应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核算。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收入、投资收入、各种经营收入、清产核资清欠上来的资金属于集体资金,理应纳入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核算管理。
建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明确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的内容、范围,严格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账目必须分设,以适应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的形势需要。目前应明确凡统一代理记账的乡镇要为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账户、建立账套,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被侵占挪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经济管理站、孟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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