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修订的基础上,日前制定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合作社财务报表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充分反映和维护合作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适应新情况新业务
合作社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制度》对财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修订完善,不仅是为适应法规制度对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为满足合作社发展实践和实际业务的需求。
近年来,合作社的产业类型日趋多样,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涉税业务日益增多,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业务。”福建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黄怡表示。
她进一步补充道,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新增了合作社成员出资方式、联合社管理等相关内容,《制度》也相应地补充了有关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完善了有关会计科目和具体业务账务处理,充实了涉税业务、财政补助资金的有关会计核算内容。这些都需要对财务报表的项目和编制内容做出相应的调整与规定,以统一口径。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心(家庭农场发展中心)副主任周忠丽补充道,除了合作社法中财务管理的新增规定外,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2019年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抓紧修订合作社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合作社发展实践,需要在会计核算上及时予以规范,以便更全面系统地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她说。
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绿巨人种养专业合作社财务总监刘福平对此表示认同。他举例说,目前部分地区合作社资产类型、业务范围等有所扩大,需要统一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例如,合作社法允许农户以土地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制度》将土地经营权列入无形资产核算内容,还增设“累计摊销”以细化无形资产核算,相应地在资产负债表中调整有关项目,清晰反映“无形资产原值”与“无形资产净值”。可以说,《制度》切实为合作社的财务报表编制及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切实增强列报的便利性和可理解性
《制度》对合作社财务报表修订的内容包括第七章“财务报表”和附录中的具体格式及编制说明两部分内容。
“《制度》不仅对应调整后的会计科目调整了财务报表,也对原制度中存在的不全面、不协调之处进行了修订,以确保会计制度的内在协调衔接。”周忠丽举例说,在财务报表方面,《制度》对资产负债表的报表格式、项目和顺序等进一步优化,增强报表的可理解性;完善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的报表项目列报顺序,与合作社法中对合作社盈余分配程序的要求相一致等。这解决了原制度在使用中与法律存在的不一致之处,也解决了合作社会计人员在实践中的困惑。
对此,黄怡进一步阐述了《制度》对相关报表项目及名称做出的调整。
例如,为便于合作社与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往来,结合合作社的发展实际,重新划分合作社农业资产及其类别,引入“生物资产”会计处理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删除“林木资产”“牲畜(禽)资产”项目,增设“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净值”“公益性生物资产”等项目。
顺应合作社业务范围的扩大,经营业务活动的延伸和拓展,在资产负债表与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也相应增加了“应交税金”“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有关税收的项目,明确反映合作社的税费负担及纳税贡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应付利息”项目、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增加“财务费用”项目,更能清晰反映合作社筹资成本,加强对合作社筹融资活动的把控与筹融资成本的管理。
“成员账户根据相关法律与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制度》中成员账户将成员出资进行了细分,对有关项目名称进行调整和细化。”周忠丽指出,这更符合合作社法规定和实际操作需要,易于理解。
“成员权益变动表在各项目减少数中要求填列减少的具体去向,成员账户在成员出资项目中要求分别填列来源于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的出资额、其他来源的出资额,更便于合作社对相关内容的列报。”黄怡说。
此外,《制度》将原“财务状况说明书”修改为“附注”,明确了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详细规定了附注应当披露的内容及编制要求。
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
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是推动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财政部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认真执行《制度》既是准确把握合作社法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完善合作社会计核算、切实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周忠丽表示,做好合作社会计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又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她认为,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会计法、合作社法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带头人要主动学习,认真履行其在规范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职责作用。以《制度》的施行为契机,不断提高合作社财会人员能力,力争在上下统筹、共同努力下,把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除了要通过培训使合作社会计人员尽快熟悉、掌握、执行《制度》,还需要在《制度》实施后,紧密跟踪了解执行情况,及时回应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开展针对性的业务培训,确保其有效落地。”黄怡进一步表示,合作社要按照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相关工作。
比如,根据原账编制202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按照《制度》设立2023年1月1日的新账;根据2023年1月1日新账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数据。
可以看出,《制度》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对此,周忠丽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合作,分级负责,发挥各自优势,重点帮助合作社尽快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和启动工作,特别是指导新成立的合作社做好建账工作;指导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成员账户管理,做好会计核算,落实民主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指导合作社按要求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全面掌握合作社财务状况和发展水平,确保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沿着经常化、规范化的方向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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