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2-04-07 01:00:44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作者:□ 杨小璐 字号:【

  目前,各地都在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但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济业务相关税收问题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未出台,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调整尚未明确,加之农村基层干部、财务人员对国家税收政策不了解,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很多税收现实问题亟需梳理和规范。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税收问题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需要办理纳税人登记不明确。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大多数由村委会代为行使,村委会长期以来未办理税务申报,税务部门也未将村委会作为特别法人纳入到正常的税收管理范围。在发生应税收入时,村集体向本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有关款项,一般开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不开具发票。如对方要求提供正规发票,大部分村集体会申请由当地税务大厅代开发票,对是否需要到地税部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等税费并不明确。

  产权制度改革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有了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取得了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身份认可。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部门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开增值税发票,部分税务部门则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各地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需要办理纳税登记仍然存在标准不明、认识不一的问题。

  同时,村干部和农村财务人员对税收也普遍存在认识误区或者缺少纳税意识。一方面认为村集体属于公共服务序列,不需要缴纳税款;另一方面认为村集体收入本来就少,纳税会进一步减少村级收入,出于对集体资产的“保护”,尽量避免纳税。

  (二)财务人员对纳税流程不了解,对应税收入界定不清。部分省份实行“村账镇管”模式,一些有条件的区县探索村级财务第三方代理记账新模式。实行“村账镇管”的地区,虽然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的村集体资产管理机制,但是业务会计日常接触的经济业务范围有限,业务能力和水平存在局限性,对最新税收政策和办税流程不够熟悉,对哪些收入是应税收入也界定不明,甚至未办理过纳税业务。

  实行第三方代理记账模式的地区,虽然代账会计对税收业务相对了解,但是很多小的代账机构并不规范,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也参差不齐,对被代账的村集体日常经营状况了解不充分,只是单纯集中性地根据村级提供的会计资料记账,导致部分会计科目设立不准确,应税收入界定不清。在村干部和财务人员对纳税业务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村集体账面收入与实际应税收入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村集体对应税业务界定不明。村集体对哪些经济活动属于应税业务也不明晰。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区建设增强,很多城中村、城郊村依托区位优势,盘活各类资源资产,经济活动逐步脱离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开始探索以租赁经济为主的新型经营模式,通过综合楼、门面房、工业厂房建设等各类物业,实现租赁增收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大多数村集体在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时并没有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缴纳印花税。《细则》要求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但部分村委会与村集体未办理资产权属转移手续,出现资产权属人和合同订立人不符等问题,也对纳税业务办理造成障碍。

  (四)村集体对取得村属企业分红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存疑。基层干部和财务人员为避免产生大额应税收入,多年来通过应收应付科目核算与村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既导致村集体账面上债台高筑,又无法正确核算应从村属企业获得的分红,严重损害村集体及其成员的权益。如果参考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先将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投资者,实行所得税“先税后分”。企业所得税已经由被投资企业缴纳,村集体收到投资的村属企业分红,应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确村集体是否适用“居民企业”规定,也未对其取得村属企业分红是否缴纳所得税做出规定。

  (五)基层干部对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近年来,税务总局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等。但税收法律条文众多,相关优惠政策没有形成专门体系,散见于各类法规政策,纳税人难以掌握,且村干部和财务人员一般都从本村集体合作社成员中选拔,相对不够专业,对税收法律法规更是很少接触,甚至不知道有专门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将税收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活学活用”。

  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

  (一)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纳税主体地位。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税收管理细则,对村集体纳税主体地位作出明确规定,逐步细化针对村集体纳税的制度条例。如,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计划中提到:“经统一社会信用码赋码登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税务管理,可根据经营需求参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一些地方已制定了相关的文件,但整体来看,覆盖面非常有限,亟需从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管理的核心,通过立法明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纳税主体地位,有助于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统一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特别法人”,既有身份上的特别,又有经营管理能力、开展业务范围等方面的特别。这些特别之处,亟需政府给予发展上的引导和税收政策上的帮扶。由于地方政府在给予税收优惠方面的权力有限,需要国家统一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分税种设置优惠税率、出台减税免税政策、加大税收财政返还等途径,加大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初期的扶持力度。

  (三)加强部门联动、上下联动。一是加强业务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各地税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应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协调机制,通过召开业务座谈会等方式,及时贯彻涉农经济税收政策,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规范化管理。二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镇街宣传栏、村务公开栏、村级党建活动室等渠道,对村干部和财务人员开展日常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宣传,通过组织业务知识培训、发放税收政策宣传资料等手段,让基层干部充分了解涉农经济税收政策。针对经济活动比较多的村(社区),税务部门可以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合,深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实际经营情况,通过健全财务制度、改进财务核算,弥补因财务力量薄弱而带来的困难与不足,确保税收政策得到全面落实。三是优化纳税服务,简化报税流程。结合村基层干部、财会人员业务能力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报税流程,优化资料审批,便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报税、完税。同时,减轻村集体税费负担,真正让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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