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公积金是指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的资金。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解释,合作社公积金特指农民合作社从本年盈余中提取的的盈余公积,不是资本公积。成员账户中的公积金份额一栏,填写是合作社当年根据章程规定提取的公积金总额,以成员出资或交易量(额)量化到每个成员的数额。为了巩固合作社的财产基础,提高合作社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合作社应当正确认识提取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一、是否提取公积金由全体社员自行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同。《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二字表明,公司从年度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是法定义务,是对公司制企业的强制性要求。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是否提取公积金,以及按什么份额比例提取公积金,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农民合作社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要和盈利状况,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自主决定。
不同种类的农民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不同,不同种类的农民合作社的盈利状况也不一样,因此不能像要求公司那样,强制要求每个农民合作社都提取公积金,而是要根据合作社自身对资金的需要和盈利状况,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自主决定是否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及按多少比例提取公积金。只有当年合作社的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用途有严格规定
不同于合作社自有资金,农民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只能用于以下三种用途。
一是弥补亏损。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样,也会遇到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合作社因市场风险或自然风险发生亏损后,如果没有公积金来弥补,就可能影响正常的经营,甚至难以维持而破产。因此,在合作社经营状况好的年份,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这有利于合作社长期发展。
二是用于扩大生产经营。为了给成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购买农业机械、运输车辆,建设贮藏加工的厂房等,这些都需要资金支持。在没有成员增加新投资的情况下,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可以积累扩大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实现滚雪球式的发展。
三是转为成员出资。在合作社有盈余时,可以将提取的公积金转为成员出资,此时,公积金在成员账户中不体现在公积金份额上,而是反映在成员的出资额上。
三、每年提取的公积金要及时量化到每个成员
公积金作为农民合作社内部的公共积累,是由以下两个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结果:一是成员初始出资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二是成员与合作社交易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取得的公积金,理应归全体有出资的成员和有业务交易量的成员共同享有,合作社本身并不是公积金的所有者和支配者。因此,合作社公积金要实行严格明确的份额量化,一经取得形成即应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享有份额,及时明晰合作社的财产关系,保护成员合法权益。
为了鼓励成员更多地借助合作社实现共同发展,在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当年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来确定。合作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根据其他标准进行公积金的量化,一种是以成员出资为标准进行量化;一种是把成员出资和交易量(额)结合起来考虑,两者各占一定的比例来进行量化;还有一种是单纯以成员平均的办法量化。
四、对公积金量化的成员账户处理
进行公积金量化的主要目的,在于界定确认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积累的法定享有份额,而不是对成员经济利益的直接分配,因此,公积金量化只是依法组织会计核算所必需的重要基础环节,是一种账外财务业务处置。合作社公积金量化结果不用在会计账簿中进行账务处理,只要求记录在各成员账户中予以反映。“公积金份额”发生变化时,按实际发生变化日期、金额调整填列。
当发生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转增股金、社员自由退社、折价吸收社员入股、外币汇率折价差额补偿、法定财产重估贬值、农业资产自然贬值等情况时,会导致经营积累的直接损失,表现为对已形成公积金累计增加额的数额冲减。一旦发生,即要对应调整原来已经量化到各成员账户名下的公积金份额,登记减少成员账户中已记载的份额。
公积金量化增加确认的是公积金增加数,计算的是成员应分享的增加额,登记到成员账户中的是一个增加值。此外,由于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出资比例每年都会发生变化,每年的盈余分配比例也会有所变化,因此,应当每年年终都对成员账户“公积金份额”进行调整。
(作者单位:吉林省乾安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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