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环境整治、公益事业建设越来越多,规范村级用工支出,从源头上遏制“虚假工”“人情工”“重复工”等违规行为,加强村级用工管理势在必行。2020年3月,江苏省响水县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该制度实施以来,当年该县村级用工支出626.24万元,较上年下降8.1%。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规范村级用工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严格用工范围
一是村级用工指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村庄环境整治等公益事业项目用工以及专项工作用工。二是村级用工不得用于村务管理费用、偿还债务、企业亏损、征兵、防疫、优抚、民兵训练、农村电网改造等,不得用于已发包工程的用工支出,不得用于招待费和其他不合规的费用。三是属于村组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用工。
二、实行预算管理
一是年初根据往年用工情况、当年工作实际,制订年度用工计划,编制用工预算草案。用工预算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用工项目、各项目用工工时(工日)、工价等,用工项目必须详细具体,不要笼统模糊。二是实行总额控制。用工计划总额原则上应不高于上年全年的用工总额。村居根据公益事业建设任务,逐村核定当年用工总额。各类专项工作用工的,统一纳入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规范用工流程
(一)用工前使用派工单。用工前,派工人根据实际、对照预算计划,提出派工申请,填制《村级派工单》,对《村级派工单》上的用工单位、出工人、用工时间、派工申请人、用工地点、用工事由、计划出工人数、工日、工日单价、计划用工金额等内容填写完整,由村主要负责人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实地查勘后,经村“两委”集体会办、村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派工。
笔者在下乡检查时发现,当前部分村集体填制《村级派工单》不规范、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较为突出:一是派工单计划出工人数、工日天数、工日单价等内容填写不全,存在漏填事项;二是工日单价不合理,除季节性用工高峰外,正常工日单价应符合当地用工实际水平;三是用工工日过长,有的10天,甚至长达35天,村级用工应该坚持一天一派、一事一派,原则上不超过3天,派工工日过长容易滋生“人情工”“虚假工”,也不利于村级用工管理和监督;四是用工工日被误填为累计数,如村对主干道路两旁树木刷白,计划派工3人,工日2天,那么用工工日应该填写是2天,而不是6天。
(二)大额用工事前民主审议。金额2000元以上的集中用工,要按村级资金使用程序要求,填制《村居大额支出项目会签单》,经村“两委”会办,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村主要负责人签批,镇区农业农村部门、镇区领导审核后方可使用。
(三)及时验收结报。出工人依据派工单出工,村监委监督实施。用工完成后由村会计填制《村级用工支出凭证》,详细填写用工单位、时间、派工单号、用工项目名称、用工计划金额、出工人姓名、用工地点、出工或工时折算天数、用工单价、金额,由出工人签字,并由审批人、村监委、派工人、验收人签字。出工项目需要验收的,项目验收人要签字确认。
在工作检查时发现,《村级用工支出凭证》中用工项目名称、出工人姓名、用工地点、出工天数、用工单价、金额等基本内容完整,但存在大量填写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派工单号未填写。在实际工作中,《村级用工支出凭证》中派工单号填写尤为重要,《村级用工支出凭证》的填写依据就是《村级派工单》(注派工单有单据编号),填写派工单号,才能核对《村级派工单》和《村级用工支出凭证》是否相互对应,核对是否是先派工后用工。《村级用工支出凭证》中“出工人姓名”实际上就是《村级派工单》中计划出工人数的具体化、实名化,核实实际用工人数是否超过计划数或遗漏出工人。二是实际用工金额原则上不得突破用工计划金额,如突破需查明原因,额度不得超过计划用工金额的20%。三是出工人、村监委、派工人、验收人存在未签或代签现象,出工人签字是出工人对村级用工天数、金额进行确认,同时起到村民相互监督的作用。
对派工单、用工支出凭证、会议纪要及备案材料严格把关,出工事项不明确、出工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各项要素不齐全的不予报支,切实防止不同性质的用工一次性结报,杜绝虚假用工列支、夹支现象。
(四)编制用工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阳光村务)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工项目具体情况(地点、内容等)、用工日期、出工人、出工工时(工日)、单位工价、折币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及时据实兑现。经村监委审核、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依据出工情况和规定标准,按月填制《村级用工兑现清单》,履行报批审核程序后拨付至出工人“一折通(卡)”,实行银行转账支付,不得实行现金结算,及时登记《用工登记簿》,做到日清月结。
四、统一账务处理
根据用工内容,统一账务处理:1.用于一事一议项目的用工,统一纳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相应明细核算;2.用于工程项目的用工,统一纳入“在建工程”科目相应明细核算;3.用于专项工作的用工,上级有拨款的,统一纳入“专项应付款”科目相应明细核算;4.用于日常零星的用工,统一纳入“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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