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合作社会计制度修订重点
时间:2022-03-22 01:17:47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作者:□ 井立义 于 娟 李 文 字号:【

  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称《制度》),应针对合作社会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立足既解决现实问题,又突出前瞻性、通俗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概念表述一致

  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对“可分配盈余”的表述与《制度》设定的《盈余及盈余分配表》(见附表1)的表述不尽一致。《制度》修订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将《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在不考虑新增会计科目前提下)优化为附表2模式。

  二、关注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点

  根据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度》修订时应明确下列会计对象的核算方法和注意事项:

  1. 对外投资。农民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形成合作社“对外投资”。

  2. 出资形式。农民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3. 合作社类型。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多种业务:

  (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4. 联合社会计核算。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

  5. 税收问题。农民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但不等于全部免税,应直面这一现实。

  6. 扶持政策。落实建设项目、财政扶持资金、金融支持、保险服务、互助保险、用地用电政策等。

  7. 信息披露。农民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8. 办公自动化。支持、鼓励农民合作社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电算化。

  三、增设会计科目

  为方便会计核算,给各类使用者提供能够满足需求的会计信息,新《制度》至少应增加以下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 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财产清查中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后尚未批准处理的剩余价值。

  2. 递延资产。核算不形成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需要若干年度摊销资产的价值。

  (二)负债类

  应付税费。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提取、交纳税费等。

  (三)所有者权益类

  1. 福利基金。核算从可分配盈余中提取,用于教育、文化、卫生、扶贫、救济等开支的专项资金。

  2. 损益调整。核算年终盈余分配后的未分配盈余,以及已经实现(发生)因故尚未纳入本年盈余核算的收入和费用。

  (四)成本类

  劳务成本。核算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服务成本。

  (五)损益类

  补助收入。核算国家或有关组织无偿提供、用于日常开支的各类收入。

  四、改进会计报表

  在对上述核算内容调整优化、对会计科目增设并明确性质类别、核算范围、记账规则的前提下,按照“依法、务实、简明、易懂”的原则,对《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进一步完善,从而构筑农民合作社公开、报账、用账的报表体系。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平县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东平县接山镇人民政府、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

责任编辑:霍然
    
中国农村杂志社| 关于本网| 版权声明| 期刊订阅| 免责条款| 广告招商| 联系我们|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 新闻热线:010-68251888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电话:1232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邮箱:crnewsnet@126.com 技术支持:北京睿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