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税问题刍议
时间: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 陈 淑 字号:【

  在以往的工作中,笔者经常被提问:以前社区从来不交税,怎么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税务登记时,就突然被告知要按企业流程每个月进行纳税申报?有的村干部甚至坦言,即便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开立了银行账户,仍不愿意将收入记在集体经济组织账上,希望能回避纳税,生怕减少了集体收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是纳税主体?是否需做纳税申报?在南京,如今有了明确解答。2020年,南京市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账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以“账户分设、资产分管、核算分立”等为主要内容和设置“两实一虚账户”为记账方法的村社分账管理改革路径,妥善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税问题。

  一、为什么专门提出村集体纳税问题

  笔者认为,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被纳入正常税收征管范围,原因如下:

  (一)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部分农经干部、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长期以来,各地普遍实行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二为一的做法,由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方便基层自治组织管理和保障农村社会运行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法律地位缺失,集体经济活动通常都以村委会名义进行,人们日渐形成了集体经济组织不用交税,或者仅需象征性地缴纳极少量税款的惯性思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以及农业农村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南京市690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完成登记赋码,领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取得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不仅标志着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入场券,也标志着其在税收征管方面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具有了平等地位。根据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二)有应税经济行为。衡量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纳税,不是光看由何种主体开展这项活动,而是要结合是否存在应税项目,否则就可能面临逃税风险。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环节,传统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从事免税业务,故无需纳税。现阶段,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营方式已发生很大转变,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且随着产业链条延伸,集体经济经营业务的应税项目必将不断增加,应税范围不断扩大。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涵盖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营范围和产业领域。南京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方式偏重资产租赁、资源发包、资本经营和承包经营等,尤以物业经济为主。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从事的生产销售、农业服务劳务、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业务均属于增值税涉税业务,与之关联的,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三)有地方纳税先例。北京、广州、浙江、上海,以及苏南地区等多地已经在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税。南京某街道13个村的全年开票票面缴税总额约1500万元,不到街道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据广东省东莞市的一项调查统计显示,股份经济合作社直接税负占其纯收入的1.5%—2%,低于企业25%的平均税负;改为公司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公司法交纳企业所得税,税负等同于一般企业。《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纳税后的收益进行分配。《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基本与企业会计制度接轨。

  中央已经出台文件明确,应在税收领域给予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优惠政策。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完善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专门提出,加大税收优惠,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出租的房产税、增值税以及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工程所征的有关地方税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财政返还。《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代行其职能时期的优惠政策,享受本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的优惠政策。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及其解读、起草说明中,均有集体经济组织应享受国家、省规定的税费优惠的表述。

  二、推动村集体依法纳税的现实困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特殊的市场主体,不宜简单套用一般工商企业的规定进行征税。

  (一)集体经济负担沉重。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在人、地、钱等方面的制约因素较多,集体经济发展面临巨大压力。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承担着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增加农民收入、延伸政府行政职能以及保证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等多重职能。南京城镇化率高达83.2%,“小村大社区”现象突出,归属两三千人的集体资产要为三五万人的新社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据统计,2020年南京市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各类集体福利费(养老统筹、抚恤慰问金、困难户、五保户、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超4亿元。每年人均几十元、几百元,有的村上千元的分红,虽然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但从集体角度来看,并不是一笔小数目。

  (二)纳税意识薄弱。基于上述集体经济的特点,在长期不用纳税或很少纳税的现实情况下,纳税要求不易被理解和接受,集体经济组织主动做好纳税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在制度层面,现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税会计并无明确规定,没有“应交税费”等科目设置,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清晰的税务处理依据;税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纳税义务、范围、标准等,除清产核资相关的印花税、契税个别免税条款外,几乎没有明确提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的规定,更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制度设计的不完备,客观上导致了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对纳税问题的认知产生偏差。

  (三)专业能力不足。纳税要求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税务核算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极大挑战。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明确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政策依据。其他有关部门亦有相关降负举措。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必须学会对照政策的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等按图索骥,充分熟悉、充分运用现行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另一方面,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过程中,经济业务的复杂性正在不断提高,纳税核算、纳税申报等工作极为考验财务人员的自主核算和自主办税能力。

  三、笔者的几点建议

  在现阶段,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农业为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不需考虑纳税问题,但对于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转变观念,不能再将纳税看作是负担,税收杠杆可以发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正向作用。笔者就当前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纳税问题,提几点个人建议:一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量体裁衣,制定完善税收征管法规和财税优惠政策。如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社会管理支出的部分税前扣除;对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免征个税;加大经常性财政对农村基层公共支出的支持力度。二是尽快修订《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集体经济组织税收征管要求。三是财税等部门和农经部门联手,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引导,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力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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