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资产移交的探索与实践
时间: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 洪 旗 丁 屹 雷 震 字号:【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12月26日,农业部等九部委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对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出总体部署和要求。近年来,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抢抓第四批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契机,稳步推进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改革时点,全区共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53395人、量化经营性资产6518.86万元,辖区102个村全部在区农业农业部门领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证书,并在银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为继续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义安区进一步将村民自治组织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移交由村集体组织运营管理,探索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与村民自治职能相分离,初步建立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共同发挥作用的乡村治理体系。

  一、村民自治组织移交资产的三种情况

  1. 村民自治组织移交的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余额-资产备抵科目余额)小于村民自治组织净资产账面价值(净资产=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村民自治组织应当按移交的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占净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分别冲减“资本”“公积公益金”“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的余额,同时,将移交的相关经营性资产,按照移交数量和价值予以终止确认。

  2. 村民自治组织移交的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大于村民自治组织净资产账面价值的,村民自治组织应当按移交经营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记入“长期投资——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科目,同时,将移交的相关经营性资产,按照移交数量和价值予以终止确认。

  3. 村民自治组织没有可移交的经营性资产,村民自治组织可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本(股本)总额,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等额数量的货币资金。村民自治组织按移交的货币资金数额首先冲减“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方余额,该科目贷方余额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公积公益金”“资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本(股本)总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1元/股。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让的注意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财产移交清册列明的资产数量、价值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集体经济组织折股量化工作方案》要求,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受让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给每个成员的股本份额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

  1. 如果移交标的资产有单项标价的,则按照各单项资产标价进行确认、计量;

  2. 如果移交标的资产没有单独标价,则按照各单项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移交标的资产的总成本进行分摊计价确认、计量;

  3. 如果移交的标的资产既没有单项标价也没用总成本,则按照同类资产的重置成本进行确认、计量。

  三、关键问题探讨

  1. 笔者在实践了解到,除了将全部资源移交给村集体经济运营管理以外,有的村民自治组织还将所有资产和负债一并转移。笔者认为,《民法典》规定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为特别法人。法人的显著特征是能够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法人的必要财产和经费是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同时,必要财产和经费也是两类特别法人履行组织职能的财产条件。因此,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供量化和移交的集体资产范围应当仅为经营性资产,村民自治组织保留必须财产是其履行组织职能的物质基础。

  2.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并未强制要求,主要是考虑改革前村民自治组织既从事经济发展又兼具社区管理的现实情况。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等的职能。为了全面考核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运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公允反映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实际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笔者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确认的计量基础须采取权责发生制。

  3. 村民自治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理的资产权属,同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笔者认为,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定期开展清查核资,并将清产核资数据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一并监管。

  (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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