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1日开始实施。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举措,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更有序、流转管理更规范提供了法治保障,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效手段,是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农业农村发展全局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件大事。那么,《办法》有哪些亮点呢?
首先,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按照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要求,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新《办法》对该问题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这就有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更合理地利用。
第二,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秩序。《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另外,第六条也明确,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期限等。还有第八条也规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规范秩序,净化市场,促进农民群众参与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注入了活力。
第三,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粮田没有种粮,有的地方甚至会出现非农建设行为,《办法》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第十一条也规定,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这为保护我国现有的耕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更好地保障了我国的粮食安全。
第四,建立更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比如“毁约”、合同主体经营主体“跑路”的情况。《办法》中增加了加强流转风险保障的相关内容,比如: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更好地保障了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保护广大承包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不是限制流转、捆住守法遵规经营主体的手脚。在要求地方建立健全准入监管制度的同时,《办法》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运行规则,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引导和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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