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违规承揽项目触红线
时间: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 越纪轩 字号:【

  典型案例

  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和平村原村委主任孟德友,原村党支部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孟国华假借他人名义与村委签订“垃圾清扫清运协议”,实际承揽了城南街道委托该村代为管理的垃圾中转清运项目,并假冒他人名义从村委领取垃圾清运工资、向村委报销垃圾清运发票。此外,二人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

  处理

  2020年12月,二人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纪法小课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规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绍兴市纪委市监委)

 

西部地区某镇党委书记
随着农村建设的步伐加快,现在一个村少则40多万元、多则上亿元的资金,加上各种工程、项目建设,使农村腐败风险越来越大。

网友
必须切断村干部和工程承包人员之间的链条。

网友
既然当村干部,村上的工程就别沾。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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