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政府不断推进小政府大服务行政体制改革,精减行政机构,扩大服务组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的地方直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财会代理服务体系推向社会,采用外包服务,在基层产生了不同的反响。以下笔者根据基层工作的实践,就村社财会代理服务外包利弊作一粗浅分析,以利同行决策参考。
一、村社财会代理服务外包的利
1. 符合小政府大服务的改革理念。村社财会代理属于服务范畴,把村社财会代理服务事业推向社会,政府提供适当的服务酬金,由社会组织采取承包的形式开展服务活动。这种行为符合小政府大服务改革要求,与改革理念相符。
2. 节约财政支出。村社财会代理服务需要办公场所、人员工薪福利、办公经费等开支,这笔开支实行服务外包后,主要由承包单位承担,政府虽然仍需要提供适当的服务酬金,但比起大锅饭来要节省得多。因此,当地政府可以适当节约一定数量的财政开支。
3.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脱离行政事务挂联。服务外包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直接受当地政府管理,当地政府的一些行政事务挂联、网格管理等工作不会直接涉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专心致志地做好本职专业工作。
二、村社财会代理服务外包的弊
1. 当地政府对代理机构直接影响力或行政监督力弱化。原来多数地方把村社财会代理机构设在乡镇(街道),作为内设机构运作,当地政府直接领导村社财会代理机构日常工作,对村社财会代理机构的影响力比较大,政府监督部门监督的职能也可以及时、准确地得到发挥或实施。把村社财会代理服务推向社会后,村社财会代理服务机构不在政府内设,也不受政府直接领导,新设置的村社财会代理服务机构对政府的向心力、政府对该服务机构的监督力等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影响。
2. 村社财会代理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疏远。村社财会代理服务推向社会后,村社财会代理服务机构不再在政府内设,成为社会组织,其地位明显变化,权威望性也受到一定的影响。显然,村社财务管理主管部门仍然属于政府系列,直接负责业务指导,但村社财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福利待遇、经费开支等已经由承包商负责,在运作上又具有商业性质,不同程度地疏远了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往往会产生承包商与主管部门步调不一致的情况。
3. 村社干部责任心和执行力受影响。村社财会代理服务推向社会后,新设置的村社财会代理服务机构与村社的关系变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以商业服务性质签订的合约作为行动准则,对村社干部执行村社财务、会计制度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村社干部的责任心出现一定程度下降。
三、思考建议
1. 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村社财会代理服务工作。村社财务管理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农民的利益,农村社会的关注度相当高,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无论是已经实施或未实施村社财会代理服务外包改革的,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或业务工作者都要有责任担当,把村社财会代理服务列入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健全各级协调机制,加强对村社财会代理服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提升服务工作水平,认真克服怕麻烦、怕辛苦、怕责任的工作作风,切实防止把村社财会代理服务作为包袱处理的不当行为发生。
2. 对于村社财会代理未推向社会服务外包的,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凡是未推向社会服务外包的,要巩固原有改革成果,完善原有管理制度和体制,提升政府直接服务水平,取得政府和社会的服务认同。正在或(上接57页)准备推向社会服务外包的,要因地制宜,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分析利弊关系,反对搞一刀切的改革模式,改革要以监管好村社财务会计工作为主要目的,达到利益最大化。
3. 对于村社财会代理已推向社会服务外包的,要克服不利因素,完善新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凡是已经推向社会服务外包的,要完善新的服务外包机制,健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服务承包商的协调机制,提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能力,摆正服务承包商的服务位置,培训村社干部和财会人员,提升他们的行政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责任心和事业心。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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