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低收入户脱贫致富,现行政策规定,低收入农户可享受一定额度的低息或无息贷款。由于这部分低收入户缺乏市场及致富经验,担心经营失败,对贷款和直接经营并不感兴趣,于是一些地方成立专门扶贫专业合作社或农业公司,利用低收入户获得的扶贫信贷资金(贷款)进行经营,然后再向低收入户还本付息或还本分红,实现了双赢,扶贫效果显著。笔者试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列举几个会计核算实例,以便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低收入户委托业务内容及类型
低收入户可以享受贷款优惠政策,村集体肩负领办合作社或公司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责任,农户信赖村委会,以村委会作为桥梁,两者一拍即合,这样既解决了低收入户贷款难,怕承担经营风险的问题,也解决了村集体领办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问题。低收入户向专门的金融机构申请扶贫贷款时,银行一般要求低收入户提供担保人,而村委会一般不具备担保资格,而集体领办合作社或农业公司则具备低收入户的担保人资格,这样低收入户可以获得贷款,然后将贷款委托村委会投资给经营主体,低收入户既可在合作社或农业公司打工,又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息或分红收入。综上所述,按照扶贫委托经济业务类型划分,可分为委托投资业务和委托放款业务两种类型。
二、委托投资业务核算实例
【例1】年初,A村低收收入户20户贷款,每户贷款1万元,计20万元。与当地A村委会签订委托投资协议,投资期为3年,约定每个农户每年可获得固定收益1000元,随后A村将该笔资金20万元投入村集体领办的扶贫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如下:
A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1. 获得低收入户委托投资的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200 000
贷:内部往来
—×××低收入户200 000
2. 向扶贫专业合作社投资时:
借:长期投资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3. 第一、二年获得投资分红时:
借:银行存款20 000
贷:投资收益20 000
4. 第一、二年支付投资分红时:
做法一:
借:投资收益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做法二:
借: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
20 000
贷:应付款
—×××低收入户分红
20 000
借:应付款
—×××低收入户分红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注:第一种做法直接冲减投资收益,简便易行,但不符合制度规定,欠妥;第二种做法符合会计制度规定,较为适宜。
5. 第三年收到合作社归还本金及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220 000
贷:长期投资 200 000
投资收益 20 000
6. 归还低收入户投资本金时:
借:内部往来—低收入户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7. 提取并支付低收入户分红时:
借: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
20 000
贷:应付款
—×××低收入户分红
20 000
借:应付款
—×××低收入户分红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三、委托放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实例
【例2】年初,B村低收入户20户贷款,每户贷款1万元,计20万元。与当地B村委会签订委托贷款协议,贷款期为3年,约定每个农户每年可获得固定利息1000元,随后B村将该笔资金20万元贷给村集体领办的扶贫专业合作社使用。会计核算如下:
B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1. 获得低收入户委托贷款的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短期借款 200 000
2. 向扶贫专业合作社贷款时:
借:应收款 200 000
贷:银行存款200 000
3. 第一、二年获得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20 000
贷:其他收入20 000
4. 第一、二年支付投资分红时:
借:其他支出 20 000
贷:银行存款20 000
5. 第三年收到合作社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220 000
贷:应收款 200 000
其他收入 20 000
6. 归还低收入户借款本金及利息:
借:短期借款 200 000
其他支出—利息支出
20 000
借:银行存款220 000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农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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