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自1997年起施行已有20多年,这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全国取消面向农民的农业税和“三提五统”,并逐步对村集体拨付年度运转经费,相关收支要素此消彼长。二是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流向农村的财政补助资金和工程项目日益增多。三是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实施“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推动,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对村集体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笔者仔细研读此前财政部公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认为其内容贴合实际,结构严谨科学,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笔者发现,征求意见稿对村集体的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和重大财务活动等没有提及或具体明确,建议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
一是建议修改第三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财务审批、公开招投标、经济合同管理等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规范编制财务预决算,合理筹集资金,有效管理和运营集体资产,建立健全科学的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理由:财务审批、公开招投标、经济合同管理是财务制度的重要内容(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第四条已有要求,这边不提),应明确写出来,起到突出重点的作用。而财务预决算的规范编制是财务管理重要的基础工作,应明确要求。
二是建议修改第六条为:资产资源发包、工程项目建设、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财务活动应按“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决策及当地规定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理由:资产资源发包、工程项目建设、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均属重大财务活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是相关规定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应进行补充。同时,把后面第十五条的“四议两公开”内容调整到这里,并在前面加个“等”字,因为各地对村集体重大事项贯彻“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要求大体一致,但提法不尽相同,因此不宜作强制性的统一规定,以给基层结合实际进行具体操作的空间。
该条款最后提到的“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应明确要求审批或报备后实施。参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经发〔2017〕11号)第二十七条要求,对资产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或报备后实施是对村集体相关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事前把关的要求,确保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避免出现“生米煮成熟饭”的不良现象。
同理,第十五条“并按当地规定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后,也应增加“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三是建议修改第十六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理由: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强,属资产管理的高风险点,应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来防范风险。
四是建议修改第三十一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建立资产登记和年度清查与报告制度;确定成员身份、明确份额(股份)设置与管理工作,编制清查时点资产台账和资产负债表,并及时上报乡镇农业农村部门。
理由:《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农业部”,因此,增加“年度清查与报告”“并及时上报乡镇农业农村部门”,与该规定相衔接。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要求村级2月底前将清查报表报送乡镇,以保证信息及时报送至农业农村部。
五是建议修改第三十六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由其进行审查后逐级汇总上报。
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报表部分要求“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实践中,也是由村级先报送乡镇,再由其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作者单位:福建省浦城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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