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近日,海南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海南银保监局、海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金融服务配套机制、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等方面,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发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银企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为资信良好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贷款支持。积极推动农业供应链金融创新,对产业化程度高、扩链增效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提供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支持海南省优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上市(挂牌)、发债、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从资本市场进行多渠道直接融资。
四川:出台乡村振兴分类考评激励办法,最高补助6000万元
日前,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四川省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激励办法》,明确在开展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和示范村考评激励的同时,新设置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市、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村考评激励。
根据《办法》,四川省将每年考评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10个、成效显著县(市、区)15个、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10个、乡村振兴先进乡镇 50 个、乡村振兴示范村500个、重点帮扶优秀村200个,并给予正向激励的“真金白银”。省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成效显著县(市、区)、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乡村振兴先进乡镇、乡村振兴示范村、重点帮扶优秀村可分别获得6000万元、4000万元、4000万元、500万元、60万元、60万元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相关县(市、区)如能晋级省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将再获2000万元财政补助。
陕西:出台十六条举措防止因灾因疫返贫致贫
近日,陕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出台《防止因灾因疫返贫致贫十六条政策措施》。《措施》提出,要强化动态监测和帮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逐村逐户建立受灾台账,对因灾因疫符合纳入监测对象条件的农户可简化认定程序,受影响特别严重的可先纳入后履行程序;对监测对象实行结对帮扶,监测对象风险不消除,帮扶责任不脱钩。要做好受灾群众临时救助和兜底保障,对因灾因疫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及时纳入农村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范围。
《措施》强调,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根据灾情,及时追加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要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对灾后重建用地,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倾斜,优先保障重建住房所需建设用地(宅基地)并开通绿色通道。要强化小额信贷支持,对因灾因疫暂时无法按时还款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可合理运用续贷、展期政策。
福建:印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确保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近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出台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对档案组织管理、整理归档和保管移交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的管理工作,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形成单位需在改革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将形成的经规范整理的档案资料(含数字化副本等电子数据)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村组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可由乡镇统一整理归档并代为保管。《管理办法》明确,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分为综合类和登记颁证类。其中,登记颁证类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材料和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改革遗留问题处置、集体经济运行等阶段形成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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