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清产核资需注意几个方面
时间: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仇宣坡 字号:【

  农村集体资产账面数额大、种类结构复杂,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集体资产闲置、流失问题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近年来,借着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契机,各地纷纷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彻底清理,对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资金清理要做到账款相符。对现金清理要达到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完全相符,首先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其次核实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盘盈-盘亏。对银行存款清理要达到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完全相符,首先调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银收未入账-银付未入账,其次调整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银行账户余额+账收银未收-账付银未付。

  资产清理要做到不漏一物。对于经营性固定资产和公益性固定资产,对于账上有的,要以账查物,逐一与实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账实相符;对于有账无物的,要查实原因,该追回的追回,符合核销条件的一定要通过民主程序及时核销;账外的资产要以物查账,明确权属,确定价值,及时入账。资产核实后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经过民主程序后提出处理意见,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在资产清理过程中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对于在建工程,凡是工程已竣工、已结账但尚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应抓紧转结;对于已竣工交付使用而施工单位久拖不结账的,可以先估算入账,以后再结算找补。二是对于撤村建居过程中行政村合并的,要分两种情况进行清理,一种是形式上合并,但土地等生产资料仍然界限清晰,财务独立核算,债权债务独立承担,实质上未打破原村与村之间的界限,这种情况仍然按照原村建制进行清理;另一种是实质上合并,打破了资产权属界限,经营性资产、债权债务、资源性资产等实现了权利共享、义务共担,这种情况应当视为一个村(社区)进行清理。

  资源清理要做到能用尽用。资源清理的内容主要是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也包括“四荒”地、“四边”地、废弃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等。在清理过程中一般只登记面积、坐落位置、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对于清理出来的资源,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体现其固有价值。对于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要通过以乡镇为单位集中统一招投标的方式及时对外发包;对于“四荒”地、“四边”地、废弃地等不能闲置,要综合规划,合理利用,可以科学安排荐口,栽植一些附加值高的树木,与群众共同管理、盈利分成。

  合同清理要做到应管尽管。目前很多集体经济合同要素不全、漏洞百出,因此对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彻底清理很有必要。主要清理以下合同: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经济合同;二是显失公平的经济合同;三是必备条款或主要合同要素缺失的合同;四是超过规定期限却仍在履行的合同;五是程序不符合规定、群众意见大的合同;六是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合同;七是合同到期后标的物收不回来的合同。清理过程中,首先要摸清底数,对经济合同的性质、标的、签订日期、有效期限、承包(租赁)方、交费方式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登记,摸清每个村经济合同的总底数。其次是全面审查,对经济合同签订前的决策程序、合同订立程序、承包(租赁)方资质、合同条款、合同标的数量、承包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合同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义务,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是否存在拖欠租金等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重点审查。再次是规范完善,在清理审查的基础上,对合同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不明确的合同,在与承租(包)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对合同主要条款明显不合理的,在与承租(包)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对无效合同应及时终止,对承包方随意转包、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街道)研究确定。最后是统一管理,经过清理规范的村集体经济合同,除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外,全部纳入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代管,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统一装订、归档,建立完善合同台账。将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录入“三资”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债权清理要做到应收尽收。目前村集体债权的形成主要是村民欠集体的各类承包费、“三提五统”和农业税、群众借款、村集体代村民向基金会等金融部门偿还的贷款以及国家占地补偿的集体部分等。对于这些债权,要充分利用法律等手段催收催缴,实现应收尽收。对长年积账、坏账、呆账、死账,债务人失联或已经死亡,又无合法继承人或继承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经过严格的民主程序,上报乡镇政府审批后及时进行核销;对于债务人已经死亡但留有遗产的,以遗产价值为上限进行清收,其合法继承人已继承债务人遗产的,由继承人以遗产价值为上限进行偿还。在债务核销时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禁借核销债权之际以权谋私,将不应当免除的债务免除。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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