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民以合作社的形式组织起来,能够增强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在生产过程中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笔者通过对国家扶持农民合作社涉税政策的研究,提出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以供参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概览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81号)规定,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如下有关税收优惠: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药,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自2019 年1月1日至2021年12 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二是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三是中药材的种植;四是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五是牲畜、家禽的饲养;六是林产品的采集;七是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八是远洋捕捞。
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二是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数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同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 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2.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后利润及盈余分配给个人的,包括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份额的。视为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应用举例
(一)增值税举例
A农民专业合作社2019年5月共销售水稻6万千克,其中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水稻3万千克,销售非本社成员种植的水稻3万千克,销售价格为每千克2元(不含税),从非本社成员购入水稻的价格为每千克1.5元(不含税)。
情况一:若A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小规模纳税人。A社5月份的销售收入为6×2=12(万元)。
A社销售本社成员的3万千克水稻免征增值税,销售非本社成员的3万千克水稻正常纳税。
A社5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额=3×2×3%=0.18(万元)
A社5月份的增值税税负=0.18÷12=1.5%
情况二:若A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一般纳税人。A社5月份的销售收入为6×2=12(万元)。
A社销售本社成员的3万千克水稻免征增值税,销售非本社成员的3万千克水稻正常纳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A社5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额=3×2×9%-3×1.5×9%=0.135(万元)
A社5月份的增值税税负=0.135÷12=1.13%
根据案例可以看出,在A社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多销售本社成员产品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应当了解该政策以便获取增值税收益。对比发现,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同时合作社财务人员要根据本社经营波动情况合理选择按月申报或按季申报,以实现最大程度节税。
在涉及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时,应尽量通过销售给本社成员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举例
A农民专业合作社(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水稻销售收入40万,相关销售成本10万元,各项期间费用2万元,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
A社应纳税所得额为(40-10-2)×25%=7(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7×20%=1.4(万元)。
三、政策运用注意事项
(一)农业合作社要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
由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均为有条件、有时限要求的,因此合作社必须要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做到为合作社筹划、安排好生产经营,充分利用好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
(二)合作社必须是合法注册,真实经营的
个别合作社由经营农资的企业或者当地农业龙头企业领办,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就成了这些投资者的盈利工具,而真正的农民联合组织却发育困难,导致农民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惠,亦不能体现农民合作社的“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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