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对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国地税实现机构合并,社保费划转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开征条件。
社会保障税,也称作社会保险税,是专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的目的税,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保障等开支。它一般以雇主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或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为课征对象。凡是在征税国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要在该国履行社会保障税义务。
一、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
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性日益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制度缺乏顶层设计,目标不统一、实施效果不理想,尤其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现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待改进。另一方面,开征社会保障税能有效解决当前社会保障筹集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税法的刚性使税收形式具有强制性特征,能够解决缴费率较低的问题。以统筹缴费的方式筹资,法律强制力不够,基金收缴率难以提高。而社会保障税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据,无论从法律效力上看,还是从人们的心理效应上说,其强制性和规范性都优于统筹收费,有利于杜绝拖欠、不缴、少缴的现象。二是税收征收税率的统一性,能够优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再分配功能。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税率征收,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个人面对着相同的税收制度,从而克服不同地区、企业、职工之间苦乐不均、待遇有别的弊端,而且中央财政可集中一定财力进行地区间、行业间的资金余缺调剂,有效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目标,夯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三是税收可以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提高资金筹集效率。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保障金的来源,使社会保障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而且有利于克服社会保障金支出管理的混乱,降低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成本,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科学的社会保障体制。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就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而言,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不足,缺乏整体规划,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另一个就是法律层级低,对社会保障指导、约束的仍然有很多规范性文件、实施意见和办法,规范强制力差。应当系统规划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增强法律强制力,强化法律责任,加大监察力度,同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健全法律体系时,应该坚持统一立法、适度分权、适度调控和以民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广大民众利益,特别是社会中低层收入者的基本利益,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一是充分利用税务系统经常举办的各种宣传活动和形式对社会保障税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使全民都来关注这一税种的开征,并促进依法纳税氛围的形成。二是尽快理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计部门等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力求使社会保障工作形成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新机制。
(三)进一步强化税款征收的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效率。加快社保费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效率。实践证明,只有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行网络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银行、经办机构等部门的社会保险数据联网工作,才能达到适时交换数据,实行缴费人登记资料共享,提高社保费征收工作效率。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优势,实现社保费征管与有关税收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及时进行税、费数据比对,互相印证,促进征管。另一方面要建立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尽快实现财政、税务、劳动等部门的数据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共用,为科学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及时掌握征收进度,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进一步密切部门配合,推动社会保障税开征的顺利进行。做好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衔接工作。社会保障税正式开征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暂行条例将同时停止起作用,因此,必须做好费与税的衔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逐步转变工作思路,着力抓好保险金支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税务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加强与内外部各部门密切配合,并逐步建立起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社会保障税的依法共治程度。财政部在完善规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的同时,要着手研究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结余基金运营体制问题。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街道经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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