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每个农民成员的切身利益,具有深远意义。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在推进改革工作的进程中,曾经遇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新鲜事物,既没有现成的章法可循,也无充足的经验可用。因此,面对改革初期遇到的种种困难,村干部普遍感到束手无策,导致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不高。部分村干部年龄大、能力不强等问题十分突出,他们产生了畏惧心理,一谈改革就表示无从下手。
二是清产核资工作中的问题。首先是合并村的问题,资产资源相差悬殊的两个合并村如何进行清产核资?其次,还存在国有林地资源与集体耕地存在重合,水利设施、村内小学校舍难以确定资产权属等问题。
三是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的问题。主要是成员身份确认履行民主程序难,如何保障成员身份确认阶段人口统计不重、不漏,婚出婚入、迁出迁入人员等复杂情况如何确认,他们劳龄如何核定等问题。此外,还有如何调动外出农户回乡参与改革的问题。
针对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阿什河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认真分析问题,研究对策。经过不懈努力,顺利解决了这些问题。阿什河街道的办法是:
打造“人人参与改革、共享改革工作成果”的工作氛围。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让他们充分认识改革的目的、意义,也充分认识到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后,村集体经济有更大的发展前景,村干部也会有更广阔的施展空间,带领合作社发展和农民致富增收,解除村干部的疑虑。针对部分村会计年龄大、业务能力不强,影响工作进度的问题,街道抽调精兵强将充实到业务人员队伍中来。在强化培训的基础上,统筹人力资源,配备两名熟悉业务的人员,协助村会计完成电脑录入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进度不受影响。
在合并村启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时,就充分考虑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议定,合并村资产资源差别大的,可以按照合并前的两个村分别开展清产核资,进一步清晰合并前村级资产资源状况,也为后续开展成员身份确认、股权量化等阶段工作任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于国有林地资源与集体耕地存在重合,水利设施、村内小学校舍难以确定资产权属等资源资产划界问题,街道积极请示区级成员单位,对相关资产进行摸底调查,分类处理、协调解决。协调并指导村向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申请调用档案资料,复制林权证、水产养殖资源许可证、承包合同等直接作为台账登记的依据。无合同、无证书的,组织人员实测并现场记录,将实测结果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充分利用土地确权工作成果,将确权实测的机动地、开荒地等资源打印出空间位置图,并以图管地,进一步完善了资产资源的有效管理。同时,研究设计了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三类台账,将资产资源全部登记,纳入台账规范管理。
针对自然资源盘活难的问题,重点清理村集体未发包的自然资源,减少一次性发包,积极寻找合资、入股等合作方式,使资源性资产保值、增值,从而增加集体收入。并依法探索对发包未到期的资源,以延长承包期入股的方式增加集体收益。
针对成员身份确认履行民主程序难的问题,找准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切入点,按照各级要求,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将工作方案、确认办法、具体程序、确认标准都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议定。街道出台了具体办法,由村民代表组成成员身份确认及劳龄认定工作组,从村民代表会议获得授权,享有初步确认成员类别和初步核定劳动工龄的权利,并对成员类别进行初步筛选,对复杂的成员认定工作进行初步处理。工作组初步确认成员后,汇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议定,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户代表会议,确认最终成员类别。在整个成员确认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循村民民主议定的大原则,真正实现农民知情、参与、决策。
针对成员身份重复确认、漏确问题,街道充分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对辖区内有关联的人及曾经有关联的人员进行了全口径统计,详细研究婚出婚入、迁出迁入及身份变化人员等情况的甄别办法,且时时与阿城区各镇街村组设立的相关信息联络员保持联络,使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效避免了一些人员混入资产较大的近郊村,也确保了人员确认不重、不漏。
针对婚出婚入、迁出迁入等疑难问题,街道反复进行了会商、实践。对婚出婚入、迁出迁入人员每一类情况设计了一套解决建议导向图,简洁明了,有利于村级按图操作。各村可参考导向图开展此项复杂工作,确保成员身份确认阶段的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按照街道确定的“宜宽不宜严”的原则,对婚出婚入、迁出迁入人员,在双方都有劳龄的情况,建议将这些人员的劳龄,从原所在地转移至现所在地合并计算,确保劳龄核定年限个人不受损失。
针对外出农户参与改革难的问题,参考土地确权工作中授权委托办法,对全户外出的农户,通过其亲属或代耕代种其承包地的农户进行电话联系,建议他们签订书面授权委托协议,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委托其他成员参加成员代表大会,代行权利。街道还进一步考虑朝鲜族村外出户较多的实际,采取每10-20户推选成员户代表的方式,代表所有成员参与民主决策,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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