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到,对一些资源较为匮乏的边远贫困村来说,建设光伏发电站是增加集体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可以确保每年有不低于5万元的集体收入。但个别村由于光伏发电资产权属不清晰、移交不及时,造成会计科目核算不准确,影响脱贫效果。下面结合实际,就光伏发电收入怎样进行核算,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资产已移交村集体
光伏发电资产已明确权属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按照清产核资办法的规定,办理了规范移交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光伏发电资产,无论光伏发电站建在村内还是村外。
发生应收款项5万元时应记入:
借: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光伏发电站
50 000
贷:经营收入
―销售收入―光伏发电
50 000
收到应收款项5万元时应记入:
借:银行存款50 000
贷: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光伏发电站
50 000
二、资产归属其他单位
光伏发电资产权属归国有或归其他经济实体所有,但光伏发电项目建在村内,并以资源性资产租赁形式签订了租赁合同。
发生应收款项5万元时应记入:
借:应收款
―应收承包款
―××光伏发电站
50 000
贷:发包及上交收入
―承包金―光伏发电
50 000
收到应收款项5万元时应记入:
借:银行存款50 000
贷:应收款
―应收承包款
―××光伏发电站
50 000
三、资产归属村集体但未移交
光伏发电资产已明确权属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未办理移交手续,光伏发电站建在村内或村外,并以投资收益形式获得收入。
发生应收款项5万元时应记入:
借: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光伏发电站
50 000
贷:投资收益
―其他投资收益
―光伏发电50 000
收到应收款项5万元时应记入:
借:银行存款50 000
贷: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光伏发电站
50 000
四、集中区域建设
光伏发电资产权属归县级国有资产,并集中在某一区域建设,光伏发电收入先统一上缴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再将专款划拨各村。
发生应收款项5万元时应记入:
借: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光伏发电站
50 000
贷:补助收入
―县级财政补助
―光伏发电50 000
收到应收款项5万元时应记入:
借:银行存款50 000
贷: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光伏发电站50000
五、以捐赠形式支付
光伏发电站以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政府拨付投入资金以奖补或优惠政策形式落实的,资产权属归其他经营主体所有,对各村拨付的资金未通过财政账户,而是以经营主体对村捐赠等形式支付。
发生应收款项5万元时应记入:
借: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光伏发电站
50 000
贷:其他收入
―光伏发电50 000
收到应收款项5万元时应记入:
借:银行存款50 000
贷: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光伏发电站
50 000
(作者单位:湖北省十堰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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