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已经实施12年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外部管理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适时完善和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合作社在财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 合作社会计队伍不稳定,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
部分合作社管理人员存在重管理轻财务的现象,合作社财务人员整体水平不高,且良莠不齐。比如出纳会计是收集票据、资金收付等财务基础工作人员,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有的合作社由近亲属兼职出纳会计,有的随意更换出纳会计,有的合作社干脆不设记账会计,有的即使设置记账会计,也多为聘请的代账会计,而代账会计又不可能面面俱到。出纳工作是会计核算的基础,若原始凭证不全,何谈记账核算,当前合作社出纳、记账等会计队伍建设是当务之急。
2. 合作社“三会”制度执行不力,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部分合作社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三会”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民主。主要表现为执行合作社章程不到位,没有发挥好监事会及成员大会的职能。合作社大额金额借款、重大资产购置等重要事项均不实行民主决策,有的缺乏各项内控制度,有的虽有制度,但如同虚设,比如收入牵制制度不完善,收入票据打白条现象时有发生,多是自制凭证,单从账面很难判断收入的真实性,极大程度上挫伤了股东成员参与经营的积极性,成员间缺乏信任感,部分社员中途申请退社的现象时有发生,值得警惕。
3. 农产品成本核算不够精确,农产品核算缺乏公允性
一是合作社农资出入库制度执行不力,有的合作社虽有库存,仍然将购买的农资全部计入当期成本。不同地块农资耗用成本悬殊较大,成本核算缺乏公允性。
二是合作社用工不易记录不及时,个别合作社用工成本较大,存在利用劳务成本来调节利润的嫌疑。
三是合作社生产费用分摊不够精确,影响成本精确核算,例如自有农机提供的农机服务不开票,对外提供的农机服务收入缺乏监管,可能存在漏报现象等等。
4. 执行制度及税收优惠上存在差异,亟待统一规范
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一般工商登记为非企业法人,在税务管理上有的地方合作社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地方执行的是《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一般来说:企业公司是遵循“公司法”和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设立的。故个人认同应执行《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另外在税收优惠上各地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亟待统一规范。
二、合作社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修订建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应分开单独设计
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合体,并没有分开设计,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实际需要,针对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业务,有针对补充相关核算内容及财务管理办法,将最新理论成果转变成制度条文尤为必要,参照其他行业通行的做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分开设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两项制度比较切合实际。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修订建议
1. 需要补充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方面的相关内容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资金审批内控制度、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等等,合作社内部控制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能生搬公司型企业的内控制度,应根据合作社自身特点,制定出具有合作社特点的内控制度,都需要在制度中加以补充完善。
2. 需要补充完善税收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
《农民专业合社法》第67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增值税免税政策,所得税免征、减税政策;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城镇使用税及房产税优惠政策等等。各地落实合作社优惠政策有所不同,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3. 需要增加成员财务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
修订后《农民专业合社法》第五章财务管理部分大篇幅介绍成员财务管理方面的内容,比如该法第43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成员账户;第41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及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核算;第42条规定农民专业从当年盈余提取的公积金可以转为成员出资等这些条款均说明成员管理的重要性,成员管理是合作社管理的核心环节,相关内容应在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中予以体现。
4. 需要增加成本控制方面的相关内容。
合作社应根据不同农产品生产特点,选择适宜的成本计算方法,合理区分直接费用及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比如计算农产品成本时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能够分清的,直接计入农产品成本中,不能直接归属某种产品的,要以产品的收获面积或作业面积等标准进行分摊,应在制度中补充成本控制方面的内容。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修订建议
1.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应增加“空壳社”“挂牌社”清理相关经济业务核算内容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章单独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相关规则,为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的需要,需增加分立和合并业务相关会计核算的内容。再如合作社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的内容,这些经济业务会计核算应适时补充到制度中。
2.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应增加土地经营权取得及灭失相关业务经济核算的内容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的规定。需增加相关会计核算的内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取得及灭失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应适时增加进去。
3. 应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相关经济业务核算内容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一章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相关内容,修订工作最大亮点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了规范,明确联合社法人地位。在实务中,合作联社与一般合作社具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合作联社一些特殊经济核算应补充到制度中去。
4. 应增加新兴业务相关经济业务核算内容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服务内容,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在实务中可能会发生如下新兴经济业务,具体归纳如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业务、合作社参与PPP项目业务、农田托管服务业务、债务重组业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股金筹集及股利分配业务等等。这些经济业务核算需要统一规范。
5. 应新增一个会计报表即“现金流量表”,用以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营运资金的来龙去脉。
现金流量表是企业财务报表的三个基本报告之一,所表达的是在一固定期间(通常是每月或每季)内,一家机构的现金(包含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动情形。主要是要反映出资产负债表中各个项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合作社可以参照企业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将其简化进行编制,以便于合作社分析在短期内有没有足够现金去应付开销,这对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农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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