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疫情防控资金支出的会计核算
时间: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王瑞芝 字号:【

  近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为各村街的主要任务,购买防疫物资、印发宣传资料、聘请专业人员、雇用临时人员等防疫费用成为村集体的重要财务支出。笔者发现,公共卫生支出存在账务处理不统一问题,有的记入“管理费用”,有的记入“其他支出”,有的记入“应付福利费”,还有的记入“公积公益金”。下面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福利费管理和核算的通知》等文件,对相关业务核算进行探讨,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指正。

  一、发生防疫费用的账务处理

  防疫费用包括物资支出和人工费,其中,物资支出包括口罩、消毒液等耗材支出和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人工费包括临时雇用人员的劳务费和村“两委”干部的防疫补贴和加班费。

  (一)防疫物资支出和临时人员的劳务费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付福利费”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村级公共卫生关系全体村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支出具有公共福利性质。因此,对购买口罩、消毒液,印发防疫资料,临时雇用人员等防疫耗材和人员支出,主要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对个别形成固定资产的防疫设备支出记入“固定资产”核算。

  1. 购买口罩、消毒液、防护服、喷壶等耗材,记入“库存物资”,领用时记入“应付福利费”

  借:库存物资

  —新冠防疫—口罩等

  贷:现金(银行存款)

  借:应付福利费

  —新冠防疫—口罩等

  贷:库存物资

  —新冠防疫—口罩等

  2. 形成固定资产的防疫设备,通过“固定资产”核算

  借:固定资产

  —新冠防疫—某设备

  贷:现金(银行存款)

  3. 支付临时雇用人员的劳务费

  借:应付福利费

  —新冠防疫—某某劳务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二)村干部防疫补贴、加班费

  对村干部发放防疫补贴和加班费,要有上级有关文件依据,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村干部防疫补贴、加班费应通过“管理费用”“应付工资”核算,既符合权责发生制记账原则,又能够如实反映村干部补贴的应发、实发及欠发情况。

  1. 结算村干部防疫补贴和加班费

  借:管理费用

  —新冠防疫—村干部补贴

  贷:应付工资

  —新冠防疫—村干部补贴

  2. 实际支付村干部补贴

  借:应付工资

  —新冠防疫—村干部补贴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二、预支资金的账务处理

  由于防疫工作的突发性和偶然性,应急物资开支存在不确定性,有的村街从银行账户紧急预支资金,开支完成后再报账。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分管会计要在“内部往来”一级科目下设置“新冠防疫预支资金”二级科目进行分类核算,待报账时再分门别类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通过冲减“内部往来”核销内部应收款,保持账目平衡。

  1. 村街预支防疫资金

  借:内部往来

  —新冠防疫预支资金

  贷:银行存款

  2. 村街报账员报票入账时,余款存入银行

  借:库存物资

  —新冠防疫—口罩等

  应付福利费

  —新冠防疫—口罩等

  —新冠防疫—劳务费

  固定资产

  —新冠防疫—某设备

  应付工资

  —新冠防疫—某干部

  银行存款

  —新冠防疫预支余款

  贷:内部往来

  —新冠防疫预支资金

  三、福利费超支的账务处理

  村集体年底从本年收益中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是根据本村正常福利费开支情况测算提取的,这次新冠防疫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预计村集体福利费会普遍存在超支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本年福利费超支,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应按规定转入“公积公益金”的借方,未经批准的超支数,仍保留在本科目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公积公益金弥补福利费不足时,借记“公积公益金”,贷记“应付福利费”。《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福利费管理和核算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福利费开支,开支额度一般不得超出提取额,因出现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超支时,应参照提取福利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福利费提取额纳入收益分配方案审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因此,对福利费超支有两种解决办法:

  1. 经批准转入“公积公益金”

  借:公积公益金

  贷:应付福利费

  2. 从村集体年终收益分配中提取

  借:收益分配

  —各项分配—提取福利费

  贷:应付福利费

  (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霍然
    
中国农村杂志社| 关于本网| 版权声明| 期刊订阅| 免责条款| 广告招商| 联系我们|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 新闻热线:010-68251888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电话:1232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邮箱:crnewsnet@126.com 技术支持:北京睿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