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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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闻: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

  日前,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调整优化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尽可能减少疫情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重点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挂牌督战地区倾斜,兼顾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

  财政部分类梳理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

  为帮助社会各界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近日,财政部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了出台的政策措施,形成了《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包括面向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地方财政,共74条政策措施。其中包括自2020年2月起,湖北以外各省(区、市)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工信部出台政策推动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近日,工信部发布《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引》,从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提高金融可获得性、持续优化公共服务等八个方面给出指导。其中,《指引》提出要推动减免企业房租,推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企业对承租的中小企业阶段性减免房租,引导和鼓励园区、孵化器、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房租、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可对让利小微企业的私有用房业主、平台企业给予补贴。

  三部委公布生猪养殖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

  近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指出,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将享受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生猪养殖贷款不良贷款率放宽至不高于涉农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将享受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的规模猪场条件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新纳入支持范围的支持对象贴息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动态:

  四川:免征疫情期间中小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指出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满足“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2019年新注册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三种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即可申请。

  根据四川省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分两次缴纳。纳税人应于5月10日前提交申请,经核准后,于5月2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如果未在5月10日前申请,可于11月10日前补报,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

  青海:对发展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给予补贴

  近日,青海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联合印发《青海省村集体经济收益经费补贴暂行办法》,明确村集体经济收益达到一定规模的,对发展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可给予误工及其他开支补贴。

  补贴分配遵循“以收定支、按劳定补、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对村集体经济的贡献大小确定补贴对象。区分两类情形,明确补贴标准。非光伏扶贫产业项目产生的村集体经济年度收益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收益总额的10%提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省统一安排实施的光伏扶贫项目单独进行核算,年度收益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以按10%的比例提取村干部补贴资金;高于30万元的提取补贴资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分配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收益评估、确定方案、审核报批、公示公开、备案管理”五个步骤执行。

  云南:减轻受疫情影响的“三农”经营主体融资担保费用

  日前,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指出,云南省将从强化保障资金支持、依法依规落实税费政策、实施贷款贴息和担保降费、增加重点领域投入等方面,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通知》内容,云南将在融资贷款、担保费用等方面帮助“三农”经营主体减轻负担、稳定就业。《通知》明确规定要减轻融资担保费用,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恢复生产,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和再担保费率均降低50%。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原则上展期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黑龙江:出台意见推进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从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治一线医务等人员补助待遇、支持省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供、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开工建设、中小微企业纾困五方面制定了10条财政政策,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按照企业固定用工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在每人补助2000元基础上再增加补助500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部分困难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大贷款周转金对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支持力度,在现有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规模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安排10亿元短期借款。减半收取贷款周转金手续费,贷款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由原30天延长至60天。

责任编辑:朱梓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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