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村集体清理欠款的成因与建议
时间: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于永明 张祚勋 字号:【

  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发现,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总额构成来看,笔者所在地的农户及外部个人所欠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款项占较大比重,且有逐年上升趋势,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所致:

  一是管理人员工作乏力。有的村新一届领导班子不管往届班子所经办的业务项,尤其是对未了经济事项采用划界处理的方式去操作;有的村干部过于注重行政事务,对“三资”管理则关心甚少,对一些应收未收款项的回收不问不闻,怕得罪人,当集体没有资金周转时,只知借钱应付,这样长年累月使集体应收款数额越积越大,形成了资金周转的不良循环。此外,少数财会人员在工作中不能尽职尽责,对过去及当前所形成的集体资源发包欠款事项,只一味挂账处理,当老好人。

  二是合同签订不规范。在集体土地资源发包工作中,有少数村土地发包后由财会人员随意用白纸简单一列便成为了正式合同(协议);还有的村土地发包后,不是按照土地承包的有关规定去签订书面合同,而是直接由村干部口头一说就算完事。以上行为,不是存在着条款约定不明、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界限模糊,就是承包期限不清、款项结算时间无期限等问题,给少数承包户钻了空子,最终造成款项难结算。

  三是发包程序不民主。有少数村的村干部在土地发包工作中,不经民主议定并经乡镇有关部门审核备案,搞暗箱操作,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低价发包;有的村干部利用职权变更,私自改变原订合同条款或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

  四是相互往来款项对结不及时。有的村由于集体经济实力薄弱,多年来包括已入账或未入账的集体拖欠管理及勤杂人员的工资、借农户款、基础设施及日常村容村貌建设出工等款项,不能及时兑现,致使部分农户拖欠承包款项。

  农村土地资源承包款项的拖欠问题,是目前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和社会关心的一个热点和难点,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集体经济的发展,须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根据存在的问题,笔者依据有关规定和农村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日常工作中,各级行政及业务部门要相互配合,强化对基层干群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提高对土地承包法的普及宣传工作质量,要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好、更深地了解其基本内容,熟悉土地承包的原则、程序及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和要求,从根本上提升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集体观念,让他们明白在合法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更要自觉地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提升基层管理人员日常工作中廉洁自律、严格守法、自觉执法水平,增强其责任感和大局观,更好地保维护好村集体资源和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

  二是规范发包程序。首先是日常村集体对机动地、“四荒地”的发包,要采取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首先要由村“两委”制定出初步发包方案,经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会议充分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后进行张榜公示,待村民无意见后,报乡镇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发包。坚决杜绝不经民主程序讨论议定,而由村干部私下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成员和外部单位个人的行为。其次是日常对集体土地资源的发包,要采取先交款后经营,从源头上遏止损害全体村民和集体经济利益的现象发生。

  三是严肃合同的签订及效力。首先是日常对经民主程序通过的村集体机动地及“四荒地”发包后,要严格使用上级业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的合同文本,杜绝使用条款不明、款项不清自行设制的小便条式的合同(协议)。书面合同签订后须经乡镇经管部门进行鉴证,以保证其内容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其次是依法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切实使集体资源发包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达到发包程序透明、合同签订规范、款项结算及时、资金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是分门别类依法清理。县乡行政及业务部门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制定统一可行的有效清欠办法及措施,便于村集体有章可依,灵活把握,进行分门别类的清理。首先是由财会人员根据账内及未入账情况对各欠款户进行清理细化列表并进行张榜公布,便于有关户进行核对和监督。其次是将有关欠款明细表提交村“两委”根据有关户情况逐一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分类解决方案:(一)对于村集体拖欠有关农户款,同时农户又欠村集体款项的,经双方协商进行款项的相互账务抵顶,并用现金进行长短补齐;(二)对该户已经去世,其拖欠的集体款项,无债务继承人,同时也无遗产可清偿的,可经民主程序并经乡镇政府及经管部门审批备案后给予免交处理;(三)对家庭一时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偿付的户,要根据该户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分期偿还,并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四)对有交款能力的户,但通过做工作后就是不交的,应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款项的催结,或依法收回所承包的集体土地;(五)对由少数村干部个人行为将集体土地发包给外部单位及个人的,其拖欠的承包款项由村干部个人负责将其追回,否则将由其个人承担。最后是将分类解决方案进行公示,待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及经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并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诸城市农机服务中心、诸城市农村经济发展中心)

责任编辑:朱梓荥
    
中国农村杂志社| 关于本网| 版权声明| 期刊订阅| 免责条款| 广告招商| 联系我们|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 新闻热线:010-68251888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电话:1232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邮箱:crnewsnet@126.com 技术支持:北京睿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