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脱贫攻坚国家普查表中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可分配收益的解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2019年)可分配收益总额,根据上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和其他转入的合计数填列。村集体地票资金的利息纳入统计范围;部分不能直接分配给居民的收益,不能纳入计算。
根据2019年农业农村部农经统计年报,该项指标计算公式为:上年收益=上年总收入-总支出,上年可分配收益=上年收益+上年年初未分配收益+其他转入。总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总支出=经营支出+管理费(其中干部报酬)+报刊费+其他支出。
但是,这个解释和计算公式还是太过笼统,太过简单。由于各地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核算的方式、核算的内容和核算的体制不同,在计算该项指标时还得更加科学、明确、具体、准确。
根据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方式不同,大致分两大类:村民委员会与村经济组织账务核算已经分离和未分离两种情况。
一、已经分离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分离的,其经济业务核算也应该分离。如:村办公室费、村级组织运行维护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资金和公益性财政专项拨款的核实纳入村民委员会账套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的会计核算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套核算的,如:村集体自主发展产业的收入、村集体投资分红收入、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收入、村集体管理服务收入、光伏发电收入、利息收入等。那么:2019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就可以直接用上述公式计算,如果是采取电算化核算的,可以从系统中直接导出。
二、未分离的情况
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等经济业务发生额全部纳入村民委员会账套进行核算的。在计算该项指标时,要将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的年度发生额从村民委员会账套中分离出来计算填报。即将生产经营投资的年度收入和对应的年度支出分离出来,汇总填报。
1.可分配收益指标计算起止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收益的计算,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采取权责发生制核算。即经营收入、经营支出和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也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能将当年应该分摊的收入和应该分摊的支出发生额纳入指标计算,而不是将全部收支发生额纳入计算。如:当年一次性收到5年房屋租金5000元,就不能将5000元全部当作当年发包及上交收入计算到2019年收益中,计算2019年收益的金额只能是2019年当年应分摊的租金收入1000元。其他指标的计算按照同样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严格说来,在账务处理时,就应该按照经济业务分摊法进行核算。
3.管理费中:如果村干部报酬是镇财政所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那么,在补助收入和管理费中均要据实填报村干部报酬收支金额。如果村干部报酬是镇财政直接发放给村干部本人,没有采取先拨付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支付给村干部的,在管理费中就不应该包含村干部报酬,即此处村干部报酬应该填0。
4.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安置补偿费收支金额均不得计算到该指标中。
5.专项经费、专项工程款的计算,因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的经济活动,不能将其收入支出纳入计算范围。
6.其他转入资金。主要是指村集体下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有就填,没有就不填。
(作者单位:四川省射洪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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