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开支,福建省出台了《关于减轻基层组织负担的十条规定》,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进行会务费范围外的招待行为;规定了村民可以享受误工补贴。笔者认为应当更加明确统一农村各类会议、活动支出和村民参会误工费的范围和标准,便于基层实际操作。
一、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组织召开的各类型会议、农村习俗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组织举办各类活动,因用餐时点已到(过)而确实必要发生的伙食费用;因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临时组织人员到村蹲点(守)抗洪抢险救灾、扑(灭)火、处置(维稳)突发事件等特殊因素,因用餐时点已到(过)而确实必要发生的伙食费用,对于此范围内发生的伙食费用一律列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范围。
在会议(活动)前要作出预算(标准按40元/人),报销会议(活动)伙食费用时随附具体会议(活动)名称、时间和参加会议(活动)人员正式签到单和当次会议记录复印件(如若会议记录太多页则附上头尾页);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必要发生的伙食费用,提倡造册发放误餐补贴的做法,其发放误餐补贴标准为每人50元/餐,凭误餐补贴造册发放单据和当次会议记录复印件(如若会议记录太多页则附上头尾页)进行账务处理,并严格按照村财支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核销入账。
在账务处理时列入“管理费—会务费”科目,不得变相列支或列入其他科目。并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开支审批单》。对于在会务费开支审批单附件中,没有随附“参加会议(活动)人员签到单”和当次会议记录复印件(如若会议记录太多页则附上头尾页)的一律不得报批列支。
二、规范代办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伙食费用
对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和县、乡(镇)挂村(住村)工作人员到村开展挂村(住村)工作任务时,因用餐时点已到(过)而确实必要发生的伙食费用不再列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的范围,其误餐费用一律由派出单位(乡镇、部门)承担,按照每人每天三餐给予补助9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40元)的伙食费标准以餐票形式补助到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在农户家中代办伙食。严禁和杜绝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名义或变相列支(冲销)各类会务费用和接(招)待费用。
由村代办伙食的由村按月或按季度统一到派出单位(乡镇、部门)进行结算后,代办伙食收入和农户领取的代办伙食费支出分别列入本月或本季度收支,在同一本记账凭证里依上下序号,记入“其他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和“其他支出—代办伙食费支出”科目,以便备查。
县、乡镇干部因工作需要,参加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组织召开的各类型会议、按农村习俗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组织举办各类活动,因用餐时点已到(过)而确实必要发生的伙食费用,必须按规定足额交纳伙食费。
三、规范村“两委”干部在当地开会议事列支会务伙食费
距离行政主村较为偏远的其他自然村的村“两委”干部到行政主村进行当地开会议事或住村日开展工作时,因用餐时点已过而确实必要发生的会务伙食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本人按照每人每天三餐给予补助9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40元)的伙食费标准进行误餐费补助,由其本人自己解决用餐,并按月或按季度进行造册发放,并附上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具体时间(日期)、每次误餐次数(早、中、晚餐次数)、具体与工作队开展会议事由,由行政主村的村“两委”干部签字证明,按照村财支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核销入账。在账务处理时列入“管理费—会务费”科目。
四、规范村民会议误工工资标准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组织召开的各类型会议、按农村习俗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组织举办各类活动,因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临时组织人员到村蹲点(守)抗洪抢险救灾、扑(灭)火、处置(维稳)突发事件等特殊事件及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等需要村民参与,而使村民产生误工的,可以造册发放村民误工工资,其发放标准为最高限额每人每天100元(半天误工为50元),具体发放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各村村财水平予以确定后,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一是造册发放误餐补贴和村民误工工资必须分开造册发放,不得在同一张造册发放表上同时发放误餐补贴和村民误工工资;二是村“两委”干部不得重复领取村民误工工资;三是党员参加党内组织生活而误工的,不得领取误工工资。
五、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接待茶叶和法定节日代表性物品标准
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接待茶叶按照在职村“两委”干部(含村聘用人员)的人数300元/人年和村民代表及党员人数(村民代表和党员一人为双重身份的不得重复计算人数)50元/人年限额内进行列支;法定节日代表性物品(如中秋节代表性物品月饼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财实力,确定发放范围,按照60元/人次限额内进行列支,但必须随附每次发放的领用人员明细单和会议记录,禁止发放购物卡和现金发放。
(作者单位:福建省将乐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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