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要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乡村治理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时代、新环境、新要求下,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要理顺四种关系。
理顺委托代理与农民群众的关系。尊重农民意愿是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基本前提。农民群众是会计委托代理的委托方,实行委托代理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绝不能搞“一刀切”,强行推动会计委托代理制。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要以农民群众为服务主体,结合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确保农民群众享有会计信息产生全过程的知情权、监督权。
理顺委托代理与村级组织的关系。维护村级组织对集体资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是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根本原则。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要在规范村级财务行为的前提下,充分满足村级组织对资金使用的合理需求,为村级组织提供便捷的资金申领、银行存款管理服务,积极探索简化集体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更要为村级组织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供决策参考,主动出谋划策,使村级组织和广大村干部自愿主动接受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理顺委托代理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乡镇党委政府是管理和指导农村工作的桥头堡,是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不可或缺的组织支撑。在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行政优势,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组织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创新试行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村主办会计“委托代理+异村任职”,村报账员“乡镇聘村用”等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模式。
理顺农业农村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是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机制保障。要从农村财务人员行业管理、农村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涉农财政资金管理等方面出发,进一步明确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各管理部门间分工,避免扯皮,寻求共赢,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筹协调推进,将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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