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中,创造性地提出世居社员、预备社员等概念,顺利地化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成员界定难题。江北区作为第二批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在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方面取得了“江北经验”。
一、设立世居社员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为世居社员。依此精神,凡与世居社员有辈分关系、血缘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都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推出预备社员
设立预备社员(预备股东)且予以一定的持续年限方成正式社员。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邵余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中作出规定:本社股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在户口报入本村并在册满一年后,即具有股东资格,但必须符合股东资格认定程序。超计划生育的人口,不能自然成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并享受股权。需缴纳社会抚养费与办理户籍关系之后方可确认成为股东。
本社男性股东第一次婚姻而迁入本村户籍的配偶,待婚姻关系满一年,方可确认成为正式股东。
丧偶后再婚而迁入本村户籍的配偶,婚姻关系满一年的可成为预备股东,提出入社申请,待婚姻关系持续满三年,且履行股东资格认定程序后,方可成为正式股东。
男方到本社纯女或有子嗣但丧失劳动能力的股东家庭入赘的,允许一名户籍已迁入且居住在本村并承担赡养义务的女婿,具体依照该家庭成员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如有其他入赘人员需入社的须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补缴一定数额的合作社公共积累后,方可成为股东。
本社股东离婚后再婚而迁入本村的配偶,婚姻关系满三年的可成为预备股东,提出入社申请,待婚姻关系持续满五年,且履行股东资格认定程序后,方可成为正式股东。
对没有达到上述持续时间的人员能否享受集体经济待遇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三、创设部分丧失成员
下列两类对象为部分丧失成员:因婚迁、自谋职业、购房、择校求学、就业、自购保险、政策允许照顾等原因,从本村社员(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因读书求学、务工经商等原因,户籍关系迁入到别村(本区范围)挂靠的“挂靠户”,在挂靠村未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享受安置补助的,原籍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部分丧失成员对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在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也按此比例配置股份股权。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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