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村集体账户被冻结期间 的管理工作
时间: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张春明 字号:【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涉及村集体的司法案件越来越多,村集体败诉情况也屡见不鲜。如果村集体不愿意偿还申请人(原告)诉求的资金或村集体代管资金(村集体资金由农经部门统一代管)账户余额不够偿还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将冻结村集体账户,后续将强制划转村集体资金。这种情况给基层农经工作带来诸多困扰。一方面基层农经站是村集体资金的监管单位,担负着保障村集体资金安全,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是农村法制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执行者,那么如何做好村集体资金被冻结时的管理工作呢?

  首先,要尊重法院的判决及其强制措施。法院冻结村集体账户一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村集体的生产生活,这是毋庸置疑的。全力配合法院的工作是我们必须做到的,不但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村的代管资金数量,还要提供代管资金的构成情况,比如:用于村干部工资和村集体运转的转移支付及运转资金、应分发到户的土地流转和占地补偿资金,以及村集体将要支付的工程款和小工费等资金。尤其是村集体资金不多的村,还要提醒法院强制划转时必须预留一定数量的水电费等维持村集体生产生活的资金。一定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得到充分的认可和理解,如果在这个环节处理不好,将会对后续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笔者就曾经遇到过,法院在被执行村集体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划转农经站代管资金账户资金情况(代管资金账户包含其他村的代管资金)。

  其次,指导被执行村后续工作。在配合法院工作的同时还要与被执行村集体联系,是否申请复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村集体对判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三,积极引导被执行村与申请人(原告)达成协议,将村集体损失降到最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其中包括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情况。”很显然,申请人(原告)可以解除冻结。在笔者的实践中,被执行村在充分表达愿意归还执行资金并且在现有情况下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与申请人(原告)达成协议适当减少执行资金,或者先执行部分资金后解冻账户,村集体分批分次归还。在笔者工作的基层就有一个村被强制冻结账户资金70万,在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后实际支付65万的案例,为村集体节省资金5万元。

  第四,合理支取被冻结账户的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不难看出,如果村集体代管资金账户余额超过被执行数额部分是可以支取的。笔者在实践中有一合理使用冻结账户资金的案例:有一村集体,被法院冻结了账户资金12万元,其中村集体转移支付资金6万元,村集体未来将要支付的小工费2万元。经过农经部门与法院沟通,说明了村集体代管资金的构成情况,法院并没有进行强制划转资金,在村集体支取水电费等必要开支时,采取由村集体和农经部门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批准后进行支取的方式,这样保证了村集体在一定范围内的正常运转。

  村集体代管资金账户冻结后,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 不能转移资金,逃避法院对被执行村的财产保全。众所周知,账户一旦冻结,只进不出,也就是只能存入,不能支出。经过笔者调查,发现败诉的村集体在冻结账户之前存在将资金巧立名目,从农经站代管资金账户支出,单独立户保管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村集体账户冻结后,为了避免资金被强制划转,村集体将收入资金不存到农经站代管资金账户,进行“体外循环”。这两种情况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造成公款私存,逃避了农经部门监管,必须坚决杜绝。

  2. 不能怠于领取上级下发的资金收入和收取到期债权。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笔者也发现过这种情况,就是村集体代管资金账户冻结后,就不去主动收取到期债权、到期承包费和对上级下发的补助补贴资金不去申领的情况,怕资金到账后被执行。其实,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只有尽快清偿申请人申请的资金,才是保障村集体正常运转的正确道路。

  为了避免村集体资金被冻结和强制执行,笔者认为村集体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轻易举债,举债必须有乡镇主管部门批准;二是不给任何人或单位做担保;三是严格管控村委会公章;四是量入为出。

  最后,笔者作为农经部门人员虽然对被法院强制执行村集体资金,尤其是村集体收入少,积累资金不多的村表示同情,但是,依法依规办事,仍然是我们必须坚守的,这也是我们依法治村,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环节。

  (作者单位: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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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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