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真公开”“严监督”促进乡村“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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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这是新世纪以来第16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其中《意见》指出,要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分别从“增强乡村治理能力”“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持续推进平安乡村建设”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举措和措施。

  乡村稳,基层则稳。乡村是最基本的治理单元,是协调利益关系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环节。乡村治理的好坏不仅决定着乡村社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也体现国家治理的整体水平。要实现乡村振兴这一伟大战略,必须先奠稳治理“基石“,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聚焦治理”短板”,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质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意见》提出:要推进村级事务公开,加强村级权力有效监督……全面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在村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事项上的监督作用。近年来,各级对村务公开的标准和要求越来越明晰,村民对了解村务、监督村务、参与村务的意识也越来越强。不过个别地方还存在着村务公开“形式大于内容”的问题,让村务公开成了“绣花枕头”。村务公开不仅仅是“上墙”这么简单,比起花里胡哨的形式,扎实的内容更重要。村里的账目、惠农的政策、发展的规划等等,都要及时公布。而且不能止于公开,对于村民不解和存疑的地方,还要耐心解释。总而言之,村务公开不仅要“上墙”,更要“上心”。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村级组织,要真正从源头上监督,防止村干部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遏制村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能成为一个“摆设”,避免出现个别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名无实”的现象,要真正行使好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主持民主评议权等权利,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逐步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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