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的不足及修订建议
时间: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王金世 字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制度》)对规范合作社财务会计活动,准确核算合作社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资产状况,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明晰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产权关系,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笔者从近十年的工作实践来看,觉得应加快修订完善,现就在具体实践应用中的感受归纳一下,谨供商榷。

  一、资产盈亏概念模糊

  首先,《试行制度》中虽有“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的基本要求,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库存现金”科目没有盘盈盘亏之说;其次《试行制度》对存货和农业资产亦有“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和“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的处理规定,但对盘亏、毁损、死亡到按规定程序批准这段时间内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未提及,且现实中不可能只亏不盈。故而建议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做过渡性核算。

  二、存货设置不够清晰

  《试行制度》资产负债表填报说明中:虽有“‘存货’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应根据‘产品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科目年末余额合计填列”的提法,但其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合作社最主要的“产品物资”科目直接从验收入库开始,未曾讲到过在途产品物资或在途委托代购商品问题,且从其核算过程来看:“委托加工物资”相当于合作社先赊销产品物资,再给赊销对象支加工费手续费后高价购回新的产品物资和剩余原产品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在营销活动中赚了(即合作社对外售价大于其与成员协议价时)记入“经营收入”、亏了(即合作社对外售价小于其与成员受托协议价时)记入“经营支出”的实质除提高成员组织化程度、增强抗御市场风险能力、解决农产品卖难外,主要是通过赊购成员产品再销售的方式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受托代购商品”除抱团取暖、增强农民话语权外,加收服务费还可增加其经营收入;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笔者认为这样的核算脱离了多数合作社的实际。故而建议取消“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将其核算内容按其委托对象纳入“应收款”或“成员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取消“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将其核算内容直接纳入“应收款”科目;取消“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将其核算内容直接纳入“产品物资”科目核算。

  三、专项负债不够全面

  《试行制度》中所设“专项应付款”科目,虽有先收款后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对先建后补、凭票报账取得的国家财政补助资金该如何处理只字未提,从而致使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合作社误以为只有获得财政专项补助后,才能向成员开展信息、培训、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活动,否则就会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故而建议在修订完善时或增加先建后补、凭票报账取得此类收入的账务处理办法,或取消该科目,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时直接记入“经营收入”之中,按规定用途资本化使用时记入“专项基金”科目,费用化使用时记入“经营支出”。

  四、成本归集有点局限

  《试行制度》对“生产成本”的归集以及“产品物资”的销售有点局限性,给人以“生产成本”的归集只能以“会计期间终了,合作社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为对象和出售已经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的感觉,会计期内完成生产全过程、不验收入库就地销售的产成品该如何处理不够清晰明了。故而建议在修订完善时,应增加就地销售产品物资账务处理办法。

  五、权益量化有悖法律

  《试行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股金”科目第三款“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产品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的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中的“借记”有悖现行债券不允许折价发行的法律规定,只贷记不可借记。即只能平价或溢价筹资,不可折价筹资。故而建议在修订完善时,应删除与法律法规相悖部分。

  (作者单位:甘肃省平凉市农业经营管理站)

责任编辑: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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