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改革资产量化范围的思考
时间: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马德军 黑东红 字号:【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并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

  目前,山东省作为整省改革试点地区,县、乡两级根据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正在全力认真组织实施,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呈现了遍地开花、如火如荼的良好局面。

  集体资产量化是做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对界定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有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采取股份或份额的形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明晰产权的过程。从先行试点的做法看,资产量化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仅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量化;第二种是对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仅对集体资源性资产按份额进行量化;第三种是对集体净资产(涵盖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量化。

  笔者比较认同第三种模式,具体工作中,资产量化应包括两类资产,一是集体净资产,即清产核资后确认的所有者权益,笔者认为最好是对确认的资本按股份进行量化;二是对除已确权登记到户的家庭承包方式土地和农民宅基地以外的集体资源性资产按份额进行量化。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三者之间会相互转化。现阶段绝大多数村经营性资产数量很少,甚至空白,如果仅量化经营性资产或资源性资产,不能全面反映集体组织的资产情况,也不能客观准确地体现集体组织成员所拥有的集体财产权利。

  2. 从权能拓展的角度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占有、收益、继承权的价值与每股量化资产的多少关系不大,主要取决于集体组织实现可分配收益的金额和量化股份的数量,但对于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权来说,资产量化越全面,能够涵盖账面核算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台账管理的资源性资产,成员股份的评估价值就越高,拓展到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权,股份权能更具实际意义。

  3.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所有者权益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者对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的所有权,其中资本反映了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股权价值,是所有者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如不存在国家资本、外单位资本、村组资本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资本全部为个人资本,改革过程中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本组织的所有者,是股东,其所拥有的股份应与清产核资后确认的资本相对应。同时,资产股权量化应充分考虑债权人对集体资产的权利,量化后形成的股权应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而不应该是总资产或其中的经营性资产。这样,有利于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开展会计核算,能更准确地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的价值。

  因此,清产核资确认的资本即是量化到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的总额,资源性资产总面积即是量化到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额的合计数。

责任编辑: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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