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后的两个会计处理问题
时间: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周 嵘 字号:【

  近日,笔者参加了对西部某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调研,期间走访了一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查阅了清产核资报表、盘盈盘亏资产记账凭证等原始资料,注意到村集体在清产核资后的会计处理中,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计入公积公益金,导致公积公益金余额巨大,群众很不理解

  过去几年间,该省各级政府部门为各村投资兴建了幸福院、文化室等公益性设施,在这次清产核资中明确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将这些资产补充入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由于这些公益性设施账面价值较大,导致“公积公益金”科目余额普遍激增,各村平均增加了300余万元,最多的一个村增加了500余万元。该西部省份农村集体经济普遍较为薄弱,走访的几个村集体自有资金平均为2.5万元,一夜之间公积公益金数百万元的增幅显得格外“醒目”。在走访村民时,群众对此议论纷纷,无法理解。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公积公益金科目的使用设置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1. 为何要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计入公积公益金。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通俗地说,实收资本价值大于约定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增加了集体实收资本,但捐赠单位并未要求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因此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可以全部被视为“资本公积”,在村级会计制度中,对应属性的会计科目就是“公积公益金”。

  2.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有哪些规定。目前,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取得的捐赠资产应当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账户,取得的捐赠利得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且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年末并入会计利润总额,且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取得的捐赠利得应当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核算。出于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征缴规定相衔接的考虑,目前很多企业采取这种会计处理办法。

  依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做具体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取得合法票据,且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可抵扣。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

  —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贷:营业外收入

  3. 对公积公益金科目的调整建议。公积公益金应根据用途分别设置明细,才能明确具体使用情况,否则公积公益金只能反映余额,其使用情况随着年限的增加无法明确。鉴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有其特殊性,目前不宜完全照搬企业会计的做法,笔者建议,应结合实际,对“公积公益金”科目做出调整。从走访中了解到,群众对公积公益金科目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不区分明细。因此,要从公积公益金的用途入手,区分公积金可用和不可用。

  从现行制度出发结合实际,分析公积公益金的主要来源,在公积公益金下增设二级明细,即可用和不可用:

  (1)从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属于可用的公积公益金。

  (2)以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价款取得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转入的货币性公积公益金,都属于可用的公积公益金。

  (3)当公积公益金以固定资产、林木资产、生物资产、物资、道路、农用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存在时,在未转化为货币性资产前均为不可用公积公益金。

  二、村集体以现金入股某企业投资项目,被列为经营性资产入账,这种处理方法值得商榷

  几年前,某村集体以30余万现金入股某公司的地产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村集体未来可以按股份比例分享地价升值收益。在此次清产核资中,将这笔集体所有的现金列为经营性资产,并补充登记了记账凭证。笔者认为,这种账务处理方式值得商榷。

  在此次清产核资中,明确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该村集体的30余万元现金并未用于村集体直接或委托经营,也未用于购置可运营的资产,当前也没有为村集体带来持续性的现金流入,因此被列为经营性资产的做法不妥当,应当视其为长期股权投资,更为合理。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股东身份对外投资,并准备长期持有。股权性投资表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并承担与其投资比例相应的风险。该村以30余万元货币资金的形式对外投资,并长期持有,同时承担了与其投资比例相应的风险,未来享受相应比例的投资回报,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按照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责任编辑:朱梓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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