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外部签订的经济合同是集体“三资”管理的薄弱环节。由于多种原因,很多经济合同都或多或少存在合法性、合规性等问题,一旦产生经济纠纷,会给集体经济带来损失。一些地方已开始尝试将集体经济合同纳入审计范围,对促进合同规范管理起到了良好效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种类较多,合同条款也有很大差异,但合同审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六方面。
一、合同签订合法性
1. 审查在合同中是否有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条款,是否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2. 审查合同签订过程是否充分发扬民主自愿原则,是否经全体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并有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是否有人情合同、关系合同、权力合同。
3. 审查合同双方责权关系是否对等,意思表达是否清晰,是否充分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合同是否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鉴证。
二、合同约定的经济关系
合同签订双方的经济关系是合同审计的重点。主要审查合同约定的承包果园鱼塘等费用、房屋租金、土地流转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金额是否合理,上交款项的时间、方式是否明确清楚,优惠、减免等条款是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合同约定的期限
农业生产的周期比较长,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持续对土地投资,改善生产条件,有些农业开发性经营项目的生产及收益周期更长。在审查集体四荒地、林地、果园、水塘等承包合同时,要格外注意审查合同承包期的合理性。如果承包期规定太短,就会影响对土地或其他资源的投资、用工、施肥的正常投入,甚至出现破坏性或掠夺性生产;如果承包期过长,则容易发生集体财产的变相转移。因此,在审查承包合同时,要根据不同经营项目进行。例如:根据果树挂果时间,果园承包期可规定为6-8年;植树造林周期很长,如种植杉木,一般要25-30年才能采伐,有些木材时间周期更长,因此荒山造林的承包期可以规定在30-50年。
四、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审查是否存在一方的权利明确而义务不明确,另一方的义务明确而权利不明确,坚决杜绝出现单方合同。在审查集体发包合同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明确规定发包方有义务为承包农户提供急需的水利排灌、机械耕作、植物保护、疫病防治、产品销售、生产资料供应和经济咨询等服务。
对违约责任应当重点审查,审查合同对于违约责任条款规定是否明确,是否清楚界定了合同双方属于违约的情况,是否规定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方式。通过审计,促使双方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除审查以上方面内容外,还应关注是否存在以合同补充条款形式,或者合同外另行约定形式出现的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例如是否存在相关第三方,是否允许修改合同指标;针对特殊行业情况或经营项目的特定环境,双方提出各自关心的事项;有无建立承包档案掌握基本情况和有关业务资料;在合同中是否阐明遭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继续履行义务时的处理方法等。
(作者单位:浙江省建德市莲花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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