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培训和指导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对“内部往来”科目的讨论,有人主张以“应收款”“应付款”科目来代替“内部往来”科目。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现讨论如下。
一、“内部往来”科目设置情况
现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应收、应付款项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外部应收、应付款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个人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应付及暂收款项,通过“应收款”和“应付款”及“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一类是内部应收、应付款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农户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应付及暂收款项,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内部往来”账户的借方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偿还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贷方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发生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和收回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该账户各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尚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总额,各明细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欠所属单位和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总额。
二、主张取消“内部往来”科目的观点
有人认为“内部往来”科目在实际工作中的意义不大。理由有三:一是认为“内部往来”科目核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发生的经济往来业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一部分,与“应收款”和“应付款”科目核算的业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应收款”和“应付款”科目可以取代“内部往来”科目。二是认为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不能按“内部往来”总账账户余额填列有关应收、应付款项,而根据各明细账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汇总,增加了会计工作量。三是由于财务管理软件系统设置将“内部往来”看作资产的一部分,所以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收款项是根据“内部往来”总账期末借方余额(若贷方余额记“负”值)与应收款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应付款项是根据应付款账户期末贷方余额数填列,违背了会计制度中编制资产负债表的有关规定,也不能真实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和债务。
三、不赞同取消“内部往来”科目的理由
(一) 会计科目设置应当为提供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应收款、应付款核算与内部往来核算的业务,虽都属应收、应付款项,但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例如,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之间经济联系密切,业务发生比较频繁,对内部和外部应收应付款项,从管理上会有所不同。从明细科目角度,设置“内部往来”科目,内部应收、应付款项在一个“内部往来”(明细)科目中核算,从该科目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即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该下属单位(或农户)的往来情况,同时,根据这一科目(明细)的余额方向,即可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该下属单位(或农户)的债权(或债务)。从总账科目上,便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内部往来”总账账户余额,掌握对全体下属单位和农户债权(或债务)的总额。如果取消“内部往来”科目,有可能形成同一下属单位(或农户)既有应收款账户余额,又有应付款账户余额,不利于对下属单位(或农户)经济业务往来的管理,也不利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总体上掌握全体下属单位和农户的债权(或债务)情况。
(二)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原则,一个会计科目的设置,不能单纯从是否增加会计工作量的角度考量。由于资产负债表所涉及的项目与会计科目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计算分析,是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会计分析常规核算业务(例如,分别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和贷方余额合计,来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下属单位或农户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不能看作是增加会计工作量。事实上,会计电算化大大减少了会计工作量。同时,随着会计软件的升级,认为设置“内部往来”科目不利于会计电算化观点,也是不切合实际的。
(三)由于“内部往来”科目既具有资产性质又具有负债性质(即所谓双重性),初学者在使用该科目时确实会感到不便。事实上,该账户也没有那么难理解。把“内部往来”科目“既具有资产性质也具有负债性质”的说法,理解为“有时属资产性质(按资产类规则记账),有时属负债性质(按负债类规则记账)”就很好理解了。这样,当下属单位(或账户)欠村集体经济组织款项时,属于应收款项,视为资产类科目,按照资产类科目的记账规则,“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当村集体经济组织欠下属单位(或账户)款项时,属于应付款项,视为负债类科目,按照负债类科目的记账规则,“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在借方时,属应收款项(资产类),余额在贷方时,属应付款项(负债类)。
鉴于此,我们认为设置“内部往来”科目,对内部应收、应付款和外部应收、应付款应分别进行管理,还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内部往来”科目会用得越来越多,对“内部往来”的管理会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赞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内部往来”科目的做法,不主张取消“内部往来”科目。
(作者单位:山东省禹城市农业局、禹城市十里望回族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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