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产业扶贫成为各级政府抓扶贫的主攻方向,特别是“十三五”以来,很多地方探索了资产收益扶贫形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松懈、扶贫资产年收益率总体不高等问题也随之出现,需要引起重视。
一、扶贫项目资产缺乏有效监管
根据扶贫开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省级统筹带动项目仅有带动增收协议,低收入农户脱贫以后,暂无扶贫资产的管理规定。经济薄弱村集体增收试点项目,对项目收益缺乏有效监管,不同项目之间的收益率差异较大。
(一)扶贫资产管理缺乏指导性文件。目前,扶贫产业项目建成后形成的扶贫资产,暂无统一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仅有纪检部门下发的相关通知,要求基层不得随意进行出售、租赁、抵押等。随着扶贫产业项目投入的持续增加,各地将形成庞大的扶贫资产,如何发挥好扶贫资产形成的资产收益,成为当前基层政府的新课题。故急需出台关于扶贫资产科学、合理、规范、简便操作的管理办法和流程,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降低扶贫资产流失风险,确保扶贫资产带动更多低收入农户和经济薄弱村受益。
(二)资产收益缺乏有效监管。目前,扶贫产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行政色彩较浓,项目选择、经营管理等方面市场参与度不够。如有的乡镇大建工业标准厂房,但是因区位优势、产业特点等,招商引资不顺,导致新建的标准厂房出租收益较低,有的甚至出现长时间空置,要确保低收入农户和经济薄弱村如期脱贫,乡镇只能采用政府财政兜底的方式实现,既增加了自身的负担,又没能发挥扶贫资金应有的效益;有的乡镇为了确保扶贫资产的保值,操作简便,在县城购置商业门面房,但是,因商圈培育需要时日,短时间内购置的门面房很难顺利出租,即便能够租出去,租金收益也难以达到10%的增收目标,最后也只能由乡镇财政兜底解决低收入农户和经济薄弱的脱贫要求。
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建议
强化扶贫资产管理,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落实扶贫资产管理主体。扶贫产业项目的实施、经营运作应交由专业的主体来管理和实施。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符合本地扶贫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明确资产所有权,政府密切监控经营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和扶贫资产的安全。
(二)明确扶贫资产管理范围。根据《江苏省扶贫开发条例》,凡是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资源均要列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特别是国家、省、市、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形成的标准厂房、门面房、高效设施农业基地、新农村服务中心、幼儿园、道路等。省、市、县委帮扶工作队投资新建的产业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应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妇联、工商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建项目也应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三)扶贫资产登记造册要精准。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折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相关内容,对扶贫资产的使用变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同时,指导村集体和其他承接扶贫项目的经营主体搞好扶贫资产的会计处理。
(四)扶贫资产评估量化要规范。扶贫资金投入到村集体形成的扶贫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经营性资产的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经营等,由村集体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案通过并提交经管站初审,报经乡镇政府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签订正式合同并分别存档管理。公益性资产,由村集体统一管护、乡(镇)经管站登记,无偿为村民提供公益性服务。扶贫资金投入到合作社、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由该经营主体经营和管护,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作为村集体对外投资,按分红或直接折股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户、按持股分红。投资收益作为应付款专项核算,不作为集体收入。贫困户达到脱贫条件退出或消亡的,其占有的股份归村集体或量化到返贫户。具体方案须经村集体、经营主体和贫困户之间协商一致后,报乡镇扶贫办审核,由三方签订扶贫协议,报乡镇经管站备案,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并长期发挥效益。
(五)扶贫资产运营管理要科学。扶贫资产实施的扶贫项目要充分考虑地方的资源禀赋和生产经营条件,同时兼顾市场需求与贫困户和经济薄弱村集体增收为根本出发点,在遵循“政府配置扶贫资金、市场配置社会资本”的基本原则下,让政府资金做到“资金跟着扶贫走、扶贫跟着能人走、能人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市场走”,建立健全扶贫资产与贫困户和经济薄弱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从而确保贫困户能够直接受益、确保投资项目风险可控、确保扶贫资产收益稳定持续。
(六)扶贫资产处置程序要严谨。扶贫资产所有权的转移、经营使用人或经营方式的变更、资产的变卖、报废等,必须经村集体核实后,报乡镇扶贫办审核、经管站备案后组织实施。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项目实施中,扶贫部门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指导项目实施主体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确保扶贫资金充分惠及扶贫对象。对不按规定拨付扶贫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挤占、挪用、浪费扶贫资金,偷工减料降低工程标准等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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