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多数村集体或多或少地还留有一定面积的机动地,在发包签订合同工作中,也大都走向了规范化的轨道,但有少数村在其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合同签订不民主
有的村对集体机动地的发包,不经有关合法程序,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发包,而是由少数村干部说了算,暗箱操作,以不合理的价格发包给村内或村外的亲朋好友及关系人,并私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严重违背了民主意愿,剥夺了村民对集体资源发包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给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了隐患。
二、合同填写不严肃
有的村土地发包后,虽然也使用了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在填写过程中不按既定项目要求进行填写,而是走捷径、省懒法,简单化,出现了四至不清,承包起止日期不明,款项结算时间及方式不详的现象,导致事后纠纷不断;还有的村机动地发包所签订的承包期限随意化,签订的承包期少则三年以上,多则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违背了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村集体经济利益。
三、合同样本不规范
有的村放着上级统一监制的土地合同不用,而是自制土地承包合同,由于村负责人及财会人员自身对土地有关方面的法规政策理解得不深,掌握得不透,自制的承包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关项目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就可想而知了。有的村签订合同随便用白纸简单一写完事,出现了双方权利和义务不明,互相扯皮的现象;有的村所签订的合同名为承包合同,而具体内容为出租合同,致使合同无效;还有的村对机动地的发包干脆不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只是口头说说,约定承包期限结束后,所属地块集体收都收不回来,甚至长年承包费得不到结算,损害了村集体经济利益,也给机动地的短期回收解决人地矛盾造成了障碍。
四、履约意识淡薄
有的村主要负责人更换或班子换届后,随意解除承包合同,新班子上任后,终止上届班子与承包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将土地重新发包;有的村擅自单方提高承包期内合同所约定的承包费,承包人拒交,发包方则以承包人不交承包费违约为由解除承包合同。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导致村干部与有关村民关系不睦,诱发了群体性信访案件的发生。
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经营权纠纷,是目前农村信访案件形成的主因之一,它不仅损害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大监管力度,切切实实地将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有关部门应经常性地深入基层,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各级土地承包方面的有关法规政策。同时,要不断加大对农村干部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力度。通过宣传和培训教育,不断增强农民自觉守法和依法监督意识,进一步提升农村干部工作中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化解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等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严明发包程序
对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任何人都不得擅自进行发包,要按规定程序操作:一是要召开村“两委会”、“两个议事会”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研究拟订初步发包方案。二是将初步发包方案以“机动地发包征求意见书”的形式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后生效。三是将经大多数成员或村民同意并签字的发包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四是将发包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批备案。五是公开组织实施发包方案。六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机动地承包合同”。否则,其发包行为应视为无效。
三、严格承包合同使用
村集体日常对机动地及其他土地的发包,都须使用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土地发包合同样本,不得随意自制或自印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的填制要详细、全面、真实地进行,对上级监制的有关合同内容及条款与本集体土地发包双方协商条款有不适应的地方,可根据发包具体事项进行恰当的增删,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内容上的针对性和合同样本的规范性,从根本上杜绝和预防合同条款不明、责任不清等问题的发生。
四、规范承包期限
村集体发包的所有机动地,都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要严格按照不得超过三年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口头的承包协议须进行补正并签订书面合同;对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签订的承包合同,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梳理,符合当时发包政策并依法操作的要继续合同的履行,否则要予以进行整改,对近年来签订的违反规定承包期限的承包合同,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有关条款的修正,否则该合同应视为无效。通过合同承包期限的规范,保障短期内解决新增人口人地矛盾问题或随着资源价值的不断攀升进一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同时,随着对机动地承包合同的理顺,要做好承包费拖欠回收工作,对于多年来拖欠承包费的农户,村“两委会”要深入做思想工作,对家庭经济一时困难的,要制订出分期交款计划;对有能力而故意拖欠不交且通过做其工作无效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追回所拖欠的承包款,否则将所承包的机动地收回,保证集体资源依法经营和持续增值。
五、强化监管力度
各级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便民服务意识,经常性深入基层对土地发包工作进行督查。对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纠纷案件要现场给予调解或按规定程序予以仲裁;对发现的在发包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业务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对合同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清的合同要依法帮助其完善补正;对漠视群众利益,不按规定操作,由少数村干部私下发包的集体土地,其发包行为应视为无效并责成村“两委”会限期整改;对通过营私舞弊由村干部个人承包的机动地要依法予以收回;对在土地发包过程中,损公肥私,侵吞集体资产的人或事要坚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行为的规范性和承包合同的权威性。
(作者单位:山东省诸城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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