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包括税收减免)的鼓励、引导、扶持下,我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一种最普遍、最直接的有效形式,犹如雨后竹笋般迅猛发展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促进全国各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一支最重要的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已全面实行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网上纳税申报的大环境下,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至今还未在地方税务部门按时网上申报或长期未进行网上申报,造成了税务监管漏洞。为了规范这种行为,去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就此纷纷开展了规范、理顺、整治行动。
以某省为例。按照该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管户核实工作的要求,去年10月下旬以来,该省各地税务部门(主要以国税部门牵头)普遍集中开展了辖区内的管户核实工作,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就是对未按时或长期不进行网上纳税申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也就是非正常户)进行整顿,通过信函催告、罚款处理的方式责令改正。如拒不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将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判定失信行为、确定为“僵尸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限制法人高消费等。具体罚款数额是,对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每逾期申报1天罚款50元;超过责令期限30日未整改的,每逾期申报1天,罚款100元。罚款的依据是按照该省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这一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和个人纳税行为,深入推进全省依法治税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但是,对于按企业纳税人对待的全省各地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这一高额处罚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例如,某县一个林业种植合作社自2012年10月成立以来,主要以种植公益林以及核桃经济林为主,目前核桃树尚未挂果,没有形成经济效益。由于该合作社社员年龄偏大,基本是五六十岁以上的农民,他们不知道要网上进行税务申报,也不会用电脑在网上申报。当这次接到县国税局的《通知》信函后,赶紧跑到县国税局咨询,才知道已上了非正常户黑名单将近两年,被工作人员告知要罚款5万元。无奈之下,该合作社负责人表示真不行只能注销合作社了,又被告知只有交了罚款才能注销,否则一直在失信黑名单里,以后坐飞机、高铁出门旅行都不行,弄得老农不知所措。据了解,该合作社不知道网上税务申报,也不会进行网上申报的情况在全县1614个合作社里不是个例,类似情况不在少数,创业期间没有收益、暂时不领用发票的合作社还有很多。许多合作社社员普遍对国税部门高额惩罚合作社未网上税务申报的行为难以理解。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属于农经部门的工作职责,笔者就此走访了某地级市部分县、乡农经干部,他们认为,当前党和国家对“三农”工作非常重视,特别是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项重大举措,摆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从而使各地乡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入快车道。例如,该市截至2015年底,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数量达到5314家,实现经营收入8.9亿元,入社农户13.4万户,带动农户14万户,有力地带动了农民增收。到2016年10月底,该市农民合作社发展数量又达到5711家。为了配合支持农村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国家税务机关也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惠农税收政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些积极的税收优惠,都让基层广大合作社社员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收入实惠。而此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管户核实的目的,就是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网上税务申报行为。对一些未及时申报或由此形成非正常户的合作社进行一定额度的教育引导性罚款确有必要,但如果进行几千、几万高额度的惩罚性罚款,合作社也确实很难承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农民合作社未进行网上税务申报行为既没有构成偷税漏税(国家对此实行免税或减免税政策),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仅凭未及时网上税务申报这一条就高额处罚违规合作社,于情于理不合,也不符合国税部门此次开展的管户核实工作的应有之义。这一处罚标准亟待进行一定的修改完善。
据部分基层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反映,按照该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罚款标准,来对合作社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规范,确实比较难操作。尽管省局《办法(试行)》里对限期改正处罚上线明确规定不超2000元,对超过责令期限30日未整改的处罚上线不超1万元,但这对农民合作社特别是刚刚起步还未有收益的合作社来说,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按此标准处罚,基层抵触情绪大,整治工作难开展。如结合实情降低罚款标准,则基层又缺乏简便灵活的决定权。
为此,笔者建议:
一、国家税务总局应根据我国农村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群体的实际发展情况,在管户核实过程中适当降低对未及时进行网上纳税申报合作社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额度,变惩罚性罚款为引导性罚款,进而达到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从税的管理服务目的。
二、本着既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又教育引导合作社规范从税的原则,授权县级国税、地税部门一定范围内的处罚裁量权。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农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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