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其在设立登记、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服务对象、业务类型、盈余分配等方面有很多特殊性。其财务管理问题关系到能否确保合作社会计工作沿着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健康发展,能否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否促进合作社的稳定发展和不断壮大,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出了清晰的发展道路,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随着国家大力支持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政策的出台,全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以青浦区为例,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区工商登记注册中完成工商年报的合作社已有779家。如何指导合作社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依法享受各项财政支农惠农补贴政策,推动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是摆在农经、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贯彻落实《合作社法》及《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青浦区农委多次开展合作社理事长财务管理及财务人员会计业务知识的培训。在指导合作社健全财务管理机构、规范核算、设立成员账户及进行二次分配、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通过对合作社星级评定,引导合作社在成员组织、经营规模、建章立制、财务核算、品牌创建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健全,促使合作社做强做大。但据统计,目前正常运作及规范核算的合作社中,获得市级示范合作社或区级星级合作社的只有183家,仅占工商年报合作社779家的23%,加上由于许多合作社尚处发展初期,会计核算还不规范,财务管理意识不强,内部缺乏民主管理,利益分配不够到位,这些都对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不利。
二、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工作方面
1.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专业财务人员。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出于成本考虑,基本不会专门设立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多数是聘请亲戚、朋友中“能做账”的会计人员兼职担任会计,不设出纳岗位,不少由理事长自己掌管现金收付。这些会计人员财务水平参差不齐,不熟悉合作社会计制度,导致记账不规范,核算不准确。
2.成员权益不清,“二次分配”未能真正落实。由于合作社设立不规范,不少合作社内理事长一股独大,股权占比80%以上,另外的股东有的只是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有的出资很少,设立成员账户困难,无法反映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及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导致收益分配依据不足,有的即使设了成员账户也不进行“二次分配”,入社成员没有得到实际收益,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社员的积极性、凝聚力。
3.会计制度执行不到位,报税系统未纳入合作社财务模块。虽然业务部门对合作社会计进行过多次业务培训,但由于培训覆盖面不全或合作社财会人员调换频繁,加上合作社多数未采用会计电算化且全市也没有统一的合作社会计软件,税务部门报税系统财务制度备案也只能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上报小企业会计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导致一些合作社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户处理和会计核算,未完全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4.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如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等缺乏有效控制或财产物资的收发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从而不能保证做到账实相符;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造成财务核算不准确,会计信息失实;收益分配制度不健全,导致股金分红、股息、利润返还的比例不合理,侵犯股东或其他权利人的权益;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使违法行为有机可乘。
(二)会计制度完善方面
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不够完善有待修订。具体体现在:会计科目不全面,如缺少“应交税金”科目,会计报表设计不科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业务指导监督方面
合作社管理职能部门未完全到位,存在重项目审批、资金落实,轻财务管理日常监督的现象。财政、税务、工商、农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够,在合作社设立、会计软件和纳税申报、减免税政策、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合作社碰到财务工作问题找不到具体职能部门和具体负责同志解答。
三、完善合作社财务管理的若干建议
(一)进一步发挥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作用
合作社的设立应在街镇和村委会审核、推荐的基础上,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及时向财政、区农业主管部门报备,便于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合作社情况,及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市、区、镇农经部门要加强合作社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完善合作社财务报表的逐级收集、汇总、上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合作社的相关财税政策,开通合作社财务报表的报税渠道,修改完善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加快推出合作社财务会计软件。审计部门要适应新形势下出现的农业经济发展新产物,建立完善审计监管体系,不断拓展审计领域,加强合作社审计监督,帮助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逐步建立起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积极探索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提高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水平
1.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管理制度,财务公开、民主决策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部分配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确保责任明确、管理到位。
2.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对重大事项,包括年度财务计划、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担保、资金借贷等,应召开成员大会进行集体决策,实行成员参与,民主管理,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提高成员积极性及合作社凝聚力。
3.强化约束机制。一是按制度规定实行岗位分工,规范货币资金审批使用程序。货币资金收支实行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对重要或额度较大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的行为。二是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三是实行财务公开,强化监督机制。与社员利益相关的经济活动如财务计划、经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以适当的方式向社员公开,以便接受社员和股东监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社员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年终接受上级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促进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
4.规范分配机制。合作社对社员的股金必须登记造册,并建立成员账户,对盈余应进行合理分配。一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是提取公积金,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做到以丰补歉,确保合作社稳定发展;三是实行“二次分配”,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应依据交易量(额)按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返还给成员,以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对社员的吸引力;四是再盈余部分,按要素分配,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真正做到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5.发挥“三会”作用。“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达到同股同权,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年终盈余分配方案等,必须通过成员大会审议,并向成员公开。“理事会”作为成员大会的具体执行机构,必须制定包括财务管理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业管理,随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对外代表合作社签订合同、协议等。“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应认真检查合作社的财务收支状况等,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避免出现重大损失。
(三)进一步加强合作社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
1.形成培训制度。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财会知识、职业道德、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知识和财税知识。
2.规范会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应严格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账簿、设置科目,全面准确核算收支,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收益。正确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依法纳税。
3.加强会计监督。拒绝不合法不合规原始凭证入账,对瞒报虚报收支,随意调节利润,骗取财政项目资金或偷逃国家税金的合作社,合作社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会计人员负有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后,会计要及时提出并予以制止,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合作社依法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农村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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