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参加了对山东省青岛市某镇首批50个村清产核资审计,在工作中发现,除了常见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委托代理记账质量不高、资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外,作为村财管理链条上重要一环的村文书成了制约财务管理规范化的一块短板,他们在专业素养方面急需提升。
一、多数村文书财会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目前在农村财会工作中,主要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即乡镇政府设置代理中心经管站,经管站人员代理对各村发生的财务经济事项予以记账;同时,各村设置村文书职位,村文书负责及时将原始凭证交予经管站进行记账。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下,理论上,村级人员财务能力要求下降,现实中,村文书多为老年人,虽有部分为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前的老会计,但普遍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
清产核资工作中,前期要求各村进行财产自查,山东省某镇下发了清产核资登记表,令文书进行该村资产自查工作,后期审计人员将会对文书填报的自查资产进行审计核实,并与经管站账目进行比对。按此工作进程安排,村文书填报的清产核资登记表质量将会影响整个清产核资进程。但是由于村文书财会专业能力问题,提交审计人员的清产核资登记表存在填列错误。
首先,村文书普遍混淆盘亏和毁损待报废概念。村文书较为熟悉盘亏概念,却错将毁损待报废混为一谈。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来,农村经历了几次体制改革,然而原有的固定资产并没有在改革的过程中得到有效清理规整,多有年代久远却无法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固定资产挂账,其固定资产报废问题较于普通企业更为严重,不及时出账,无疑会虚增日后村民的股东权益。笔者在对山东省某镇的审计中,几乎每村都出现了大量固定资产待报废处理的情况,然而村文书却将该部分资产划入盘亏资产中,在与村文书沟通中发现,笔者发现他们不清楚毁损待报废的概念,无论实物是否存在,只要实物无法使用,便将其归入盘亏。由于农村固定资产较之企业更为繁杂,因而前期自查工作中便将盘亏和毁损待报废混淆,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延长清产核资工作进程。
其次,村文书普遍缺少盘亏资产或负债需核销的意识。在该镇下发的清产核资登记表中,涉及资产债务盘亏和核销的相关内容,相当部分的村文书在填列此表时,在资产或负债明细中盘亏了部分资产或负债,但在核销情况表中却没有体现全部盘亏内容,很多村文书都缺乏盘亏资产或负债需要对其予以核销的意识。由于村级资产核销需要经过“两委”成员及民主理财小组资产核销工作会议,或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因此补漏未核销的盘亏资产无疑将增大各方工作量,延长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时间。
二、部分村文书怠于履行职责
首先,村文书中广泛存在不及时向经管站提交原始凭证的现象。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下,村文书需将该村发生具体经济活动时产生的原始凭证及时提交经管站,交由经管站相关负责人予以记账。但是在山东省某镇50个村中,几乎都存在不及时将原始凭证交付经管站的现象。如此一来,在一段时间内,经管站所记账目将与该村实际情况产生出入,并且在该村经济活动较多,业务处理需求增加的情况下,大量待处理原始凭证的堆积也存在着丢失的风险。实际上,大多数村文书在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下也没有放弃会计记账工作,会将发生的业务及时记入自己整理的账簿,却未及时将凭证提交经管站负责人员。因此产生的账实不符广泛存在于该镇账务中。
其次,在建工程未转增固定资产现象突出。在对山东省某镇农村清产核资审计前期发现,部分村子很久之前便已竣工的在建工程并未转入固定资产。经过后续审计发现,几乎每个拥有在建工程的村子都存在此类问题。但是村文书指出,大部分在建工程早已投入使用,甚至部分村子的在建工程完工使用后已经毁损待报废无法继续使用,然而在账目上,这部分已竣工或竣工后使用至待报废的资产仍以在建工程的形式存在,这种账实不符不仅仅是资产内部的变动,更影响到所有者权益。同时,有部分村级在自查阶段将已竣工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但无法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使得入账处理时所需的原始凭证不足,会存在引起产权纠纷的风险。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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