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给社区股份合作社清下税收包袱
时间: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本刊记者 周嵘 字号:【

  近日,记者在媒体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正在推行一项涉税新政,全县各社区股份合作社资产出租收入所上缴的各项税收,乡镇留存部分的70%返还给合作社;对外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征收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该县吕良镇军舍村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租赁给招商引资企业,镇财政每年返还该村税收40多万元,极大缓解了村经济合作社税务负担。

  为什么要改?记者了解到,金湖县自2012年起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试点,目前多数村已完成改制,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过户到新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开展运营,资产转移和经营过程中社区股份合作社税负过重的问题一直存在,一度引起当地社员的不满。乡镇财政返还部分留存税收的做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一、社区股份合作社要纳哪些税

  记者在江苏省太仓市调查时,城厢镇电站村村支书王义平向记者说,电站村主要的经营性资产是标准化厂房,就拿合作社厂房出租这一项来说,要缴17.55%的房产税,33%的所得税。如果年终分红,按照股份公司分红的有关规定,还要缴纳20%的红利税,这还不包括其他地税项目。“增加的收入全部用来缴税了。”王义平说。

  九三学社曾经在淮安市做过一次专门调查,调查显示,集体经济改制过程中,很多项目都涉及土地和物业,资产交易使社区股份合作社背上沉重的负担。九三学社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刘孝武说,原来的村经济合作社将自己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给本组织成员,登记设立社区股份合作社后,向其移交资产并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按照资产交易办法,由转出方(原村经济合作社)和转入方(社区股份合作社)分别交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3%)、房产税(出租收入的12%)、所得税(应纳税额的25%)、印花税(开票收入的0.1%)、个人所得税(红利的20%),以及标准不一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10多项税费。如果再加上以前征收,目前已经取消的占出租收入5%的营业税,合并税率在15%至30%,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税收不堪重负,也是大多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不愿意进行工商登记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企业法人,那么就要面临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据我们统计,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多项税费综合税负超过30%,在办理集体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时,要缴纳超过资产总额13%的变更费用,一些地方农民的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公共支出不能税前列支

  全国政协委员梁伟华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费优惠政策极少,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承受过重的税负压力,相当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改革心存疑虑甚至反对改革。集体经济组织不仅需要交纳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费,还要承担本应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农村公共服务开支。

  据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地税局统计,该区集体经济组织大多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形式存在,这些公司既有经济职能,还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社会公共服务支出占到经营收入总额的50%以上,而这部分支出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畸高。

  为减轻集体经济组织的税费负担,目前天河区主要对其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与查账计征相比,这种方式的征税税额相对较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税务部门也规定,对承担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经申请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地方规定虽然有利于减轻社区股份合作社税负,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共支出无法税前列支的问题,还需要更高层面的政策支持。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需要财税政策支持

  目前,由于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费优惠政策极少,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承受过重的税负压力,致使集体经济积累能力有限,影响其扩大再生产。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各地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探索。

  成都市目前对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股份分红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农民所持股权并不对应集体资产的实际价值,只是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份额依据,不同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所持有的股权;二是税务部门对产权制度改革前农民按人口分得的集体收益并不收税,改革后按量化份额分配的集体收益总量并未改变,只是分配依据更加合理,不能因此而收税;三是目前城乡居民间收入差距仍然较大,需要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促进农民增收,且农民的股份分红如按月平均也没有达到城镇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起征点。

  今年4月,黑龙江省专门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动的,可持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办理相关变更和登记手续。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保障力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有专家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弱者的联合”、“弱者的组织”特征,需要各级政府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因此,支持其改革发展是国家制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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