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民合作社向产业链下游发展,介入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应纳税业务也随之出现,但合作社税收征管工作却明显滞后于合作社发展。加强合作社税收管理应当双管齐下,除了合作社自身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也应转变粗放式管理模式,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针对性地对合作社开展宣税办税服务。
现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是在不同历史阶段、按照不同目标逐步形成的,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文件,“政出多门”导致操作层面难以统一,限制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对合作社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构成了障碍。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当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在税收征管环节对现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做出区域性整合,形成口径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使政策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当前合作社免税项目居多,一些地方对合作社日常税收征管明显放松,要么实行定期定额管理,要么任由合作社做无税申报,既不利于体现依法纳税的严肃性,也不利于促进农民合作社主动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建设。税务部门应当转变观念,从以管收为主向以服务为主转变,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简便可行、易于被农民掌握和接受的征收方式。
农民合作社并不是无税可收,税收征管相比现状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在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源监控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和制度,细化完善政策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规范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行为,强化发票管理和纳税评估,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诚信纳税、规范快速发展,提高他们主动健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参与农业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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