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期末账项调整即合作社期末结账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本期的应得收入和应负担的费用,并据以对账簿记录的有关账项作出必要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合作社通过期末账项调整,可以合理反映每个会计期间应获得的收入和应负担的费用,是每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在相关的基础上进行配比,正确计算该会计期间的盈亏,如实反映会计期末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作为收入、费用确认的基础。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要求,合作社日常会计记录中对有些款项本期虽然没有支付但应属于本期或不完全属于本期的费用,有些款项在本期虽然已经收到入账但不属于本期或不完全属于本期的收入,需要进行调整,将那些应属于本期的费用和已经实现的收入调整入账。
合作社期末需要进行账项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应计收入、应计费用、收入分期和成本费用分摊四类。
一、应计收入的调整
应计收入是指合作社本期已经实现但本期尚未收到款项的各项收入。即合作社收入的归属期在本期,但实际收付期不在本期,在以后会计期间,如合作社出租房屋、设备等收到的租金等。这些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按月收取,有的是按季收取,有的按双方协议每半年收取一次。在这种情况下,收入的款项尚未收到,平时并没有记账,在期末时就应将归属于本期的收入调整记入本期。
【例1】2016年9月30日,某农机合作社与红日家庭农场签订一项房屋出租合同,从本年第4季度开始,合同期一年。租金全年2万元,分两次支付。合同约定,第一次支付日为2017年4月1日。合同期满支付第二次的租金,会计分录为:
(1)2016年末,根据房屋出租合同,确认本年第4季度收入时:
借:应收款—红日家庭农场
5 000
贷:经营收入—租金 5 000
(2)2017年4月1日,收到家庭农场第一次支付的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应收款
—红日家庭农场
5 000
经营收入—租金 5 000
(3)合同期满,收到家庭农场第二次支付的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经营收入—租金 10 000
二、应计费用的调整
应计费用是指合作社本期已经发生,应由本期负担但尚未支付款项或会计上尚未确认的费用。例如应计房屋租金、应计水电费和应计保险费等。这些费用因未支付款项或虽然已经发生但平时尚未予以记录,会计期末必须查明,予以调整。
【例2】2016年1月1日,某果业合作社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一项仓库租赁合同,为期两年,合同约定,合作社合同到期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12000元。会计分录为:
(1)2016年末,确认本年度应负担的租金时:
借:经营支出 6 000
贷:应付款—某销售公司
6 000
(2)2017年未,服务期满,实际支付全部租金时:
借:经营支出 6 000
应付款—某销售公司
6 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三、收入分期的调整
收入分期是指本期虽然已经收到入账,但不属于本期或不完全属于本期的收入,需要进行调整。如本期已收款入账,因尚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商品或劳务,或财产物资使用权,不属于本期收入的预收款项,是一种负债性质的预收收入。在计算本期收入时,应该将这部分预收收入进行账项调整。
【例3】2016年10月30日,某农机合作社与红日家庭农场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从2016年11月1日起,合作社负责为红日家庭农场运送农产品。红日家庭农场按合同规定,于11月1日预付相当于前半年的运输劳务费30000元,2017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红日家庭农场支付其余50%的运输劳务费30000元。会计分录为:
(1)2016年11月1日,收到农场预付运输费时: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应付款—红日家庭农场
30 000
(2)2016年12月31日,结转本年度实现的运输收入:
借:应付款—红日家庭农场
10 000
贷:经营收入 10 000
(3)2017年10月31日,收到余下运输劳务款30000元:
借:银行存款 30 000
应付款—红日家庭农场
20 000
贷:经营收入 50 000
四、成本费用分摊的调整
成本费用分摊的调整主要为预付费用的分摊,预付费用是指合作社已经支付但本期尚未收益,或虽已收益但收益期涉及多个会计期间的费用,因而应归属后续会计期间或应属于本期和后续会计期间负担。
【例4】接例2,如合同约定,合作社一次性预付全部租金12000元。会计分录为:
(1)合作社一次性预付全部租金时:
借:应收款—某销售公司
12 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2)2016和2017年未,确认本年度应负担的租金时则分别作如下处理:
借:经营支出 6 000
贷:应收款—某销售公司
6 000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新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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