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起,江苏省睢宁县各地农村就依托当地合作社等经营组织开展了农田托管服务。农田托管服务采取各家各户分散管理的田间经营方式,推动了农业科技的推广运用,实现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本文就此种服务方式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加以举例分析:
一、核算实例
【例1】A种植合作社种植小麦500亩,整个午季均接受B农机合作社耕地及收割服务,约定耕地每亩价格为60元,收割每亩价格为50元,总计支付B农机合作社农机服务费55000元,已用支票结清服务费。
A种植合作社:
借:生产成本
—农田托管服务支出
—耕地支出30 000
—收割支出25 000
贷:银行存款55 000
B农机合作社:
借:银行存款55 000
贷:经营收入
—农田托管服务收入
—耕地收入30 000
—收割收入 25 000
【例2】A种植合作社种植小麦400亩,接受C种植合作社(拥有多余农机服务能力)耕地及收割服务60亩,约定耕地每亩价格为60元,收割每亩价格为50元,总计支付C种植合作社农机服务费5500元,已用现金结清服务费。
A种植合作社:
借:生产成本
—农田托管服务支出
—耕地支出3 600
—收割支出3 000
贷:现金 6 600
C种植合作社:
借:现金6 600
贷:其他收入
—农田托管服务收入
—耕地收入3 600
—收割收入 3 000
二、核算解析
农田托管服务核算内容包括:委托方的托管服务收入及受托方的托管服务支出两个方面内容。委托方及受托方既包括普通农户,也包括流转入耕地后又接受托管服务的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大户等)。农田托管服务收入包括:耕地、播种、施肥、喷药、除草、收割等服务收入,相应农田托管服务支出包括:耕地、播种、施肥、喷药、除草、收割等等支出。这部分收入对于受托的经营者来说,有的是主营业务收入,有的是其他业务收入,故应区别对待,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若是主营业务应计入经营收入,若是其他业务收入应计入其他收入,这部分支出对于委托的经营方来说,其他类型的非种植型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组织则不会发生此笔费用。因发生对象应全部是种植型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组织,且费用发生在形成农产品前,故应构成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成本,即应计入生产成本。现行的合作社等会计制度没有设置农田托管服务收入、农田托管服务支出两个会计科目,故可根据上述分析,可作为二级会计科目分别计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或生产成本一级会计科目内。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农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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