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扶贫涉及对象广、涵盖面大,是完成脱贫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其他扶贫措施取得实效的重要基础。为确保产业扶贫资金做到“靶向治疗”“精准投放”,全方位多模式确保贫困户精准受益,激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通过基层调研、分析研判,针对山西省阳高县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对策。
对策之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原则。县内贫困区域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各不相同,各乡镇村要以贫困人口可实施、能融入、有增收为前提,因地制宜适时调整产业发展思路,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商则商、宜游则游。
受益精准原则。脱贫攻坚要以人为核心,这是一个最根本的要求,各乡镇不论采取哪种形式的产业模式,必须将资金或资产精准配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让产业发展的效益真正落到贫困户身上,让贫困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保本分红原则。贫困户将扶贫资金以股权的形式注入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在确保扶贫资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约定最低分红限额,让贫困户得以分享产业发展的红利。
对策之二:设置扶贫股权
扶贫股权是一种契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资金的管理者、运营者,贫困户是入股者。设置扶贫股权制,有利于化解双方因利益分配产生的矛盾,有利于明确乡镇村、经营主体、贫困户三者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明确产权归属,是破解各乡镇村产业扶贫资金难以配置到户的有效方式,是贫困户变股民、资金变股金、受益得分红的具体体现。力求做到:一是颁发股权证。由县扶贫办统一制作印制扶贫股权证,内容包含贫困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建档立卡编号、扶贫股金、收益分红(盈余返还、剩余盈余返还)金额。扶贫股权证由村级组织新型经营主体、贫困户双方填写,乡镇审核并由经管站鉴证,加盖实施入股主体公章,连同收据一并发放。贫困户持有的扶贫股权,可以参与分配,但无所有权,不得转让或出售。脱贫后可持有三年巩固期,到期后由村级转让给新识别的精准贫困户。贫困村整体脱贫后,贫困户所持有的扶贫股权转为集体股权,实行全体村民同股同权。二是签订协议书。由贫困村与实施主体签订产业扶贫协议,形成利益联结机制,明确责权利关系,明确违约责任等条款;由贫困户与实施主体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书,明确无论实施主体盈亏,必须保证扶贫款的最低收益率不得低于6%,要按照上限给贫困户分红。三是提高入社率。实施产业扶贫项目的主体单位,吸纳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比例不得少于60%,可以带动边缘户、辐射周边户发展产业。
对策之三:严格财会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财务制度,农业龙头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建立贫困户股权台账、股权档案,增设贫困户权益变动表、贫困户成员账户,定期向乡镇村报告股权变动情况。投入的产业扶贫资金属于有偿投入,已形成债务,实施主体要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如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经营主体应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户的收益权或股份,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法律法规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贫困户的权益。
对策之四:建立评估制度
对于贫困户入股产役畜、经济林木、杏果业、中药材、旅游等产业扶贫资金,当年未实现收益的,应采取民主协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资产公允计价,增加贫困户资产溢价收入。由实施主体财务人员在贫困户权益变动表、贫困户成员账户上反映,并在扶贫股权证上签字记载。
对策之五:强化分险防控
农业部门要对产业扶贫项目建设的内容、资金投入、受益范围、受益户数以及预期扶贫效益及时总结报告。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各乡镇要监督本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履行承诺、规避市场风险,确保资本到户、权益到户、效益到户。
对策之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乡镇是实施这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具体指导。县农业部门要做好乡镇村与省级“8311”产业扶贫项目的承接工作。县扶贫办要严格执行脱贫攻坚考核监督和督查巡查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坚决制止扶贫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做法,严禁弄虚作假,务求脱贫攻坚取得实效。为确保资金的拨付进度,县扶贫办组织发改委、财政、农林水、国土、审计、产业办、畜牧等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在项目实施的重点环节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资金拨付的凭据。
对策之七:健全工作机制
为确保产业扶贫资金精准配置到户工作的顺利推进,形成县、乡、村、工作队、第一书记“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务求工作取得实效。
对策之八:落实责任追究制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职能部门,要严肃查处产业扶贫资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强占掠夺问题。对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对产业扶贫工作不务实不扎实、脱贫结果不真实、发现问题不整改的,要严肃问责。
(作者单位:山西省阳高县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